童年悲歌:從89至95年,兒童受虐事件通報總數暴增4278人
近五年通報兒童及少年受虐案件之統計
年度 通報數
95 9978
94 9897
93 7837
92 8013
91 6902
90 6927
89 6059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報紙的頭版再度被瘦小、稚嫩卻傷痕累累的身軀給佔據。
過去一年,兒童受虐事件似乎成了一件沒什麼稀奇、常常在發生的新聞。從統計數據來看,七年來每年兒童受虐的通報數暴增了4278件。虐童事件的快速成長會讓人不禁懷疑,兒童是否不再是父母心中的寶貝,家庭是否不再是孩子的避風港,而政府是否不再負擔救焚扶善、慈孤醫病的義務。
以95年度為例:平均每天發生27件兒童受虐事件,每53分鐘就有一位兒童陷入受虐危機。其中,從被虐者的年齡來觀察,以六歲至十二歲佔40%為最多;從施虐者的身份來看,則以父母佔79%最多,照顧者及親戚則依序分別以7%及5%次之。
95年度兒童受虐案件發生之頻率
95年度 平均每天27件
平均每53分鐘1件
標準高風險家庭:受刑人子女受虐致死案件,近年來已有六起悲劇發生
檢視近年發生的幾件廣受社會矚目之虐童致死案件,包含近日發生的三歲男童遭嬸婆打死一案,我們還發現了一個讓人驚訝的共同點:已有連續六個不幸死亡的受虐兒童都是正在服刑的受刑人子女!
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受刑人家庭是標準的「高風險家庭」:因為入監服刑的可能是負擔家計重任的家長,也可能是負擔教養幼兒任務的家長,亦或者身兼上述兩種職責的單親家長。不論前述何種情形,家長的缺席都將使未成年子女陷入經濟、生理、心理的各種風險中。
依據內政部兒童局「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所訂定的「高風險家庭評估表」中,就把負擔家計者死亡入獄服刑列為危險因子之一。
雖然被視為標準的高風險家庭,但上述這六個不幸家庭仍然成為理應綿密無隙之政府社福照護網絡的漏網之魚。六個未經世事的孩子因此從各種人為或者偶然的體制漏洞中,墜入死亡深淵。
一同去郊遊卻變成一同進監牢:我的童年在監獄!有39位受刑人,帶著3歲以下小孩入獄服刑
犯罪人違律犯法,自應受到國家刑罰權之懲治,始能維持社會秩序及正義衡平。但犯罪人之家屬不僅無辜,且為國家刑罰權發動後必然之影響範圍內,國家理應衡量人情義理,對其小心照護,使其盡量不受影響。
但翻遍相關法令,卻僅有監獄行刑法第十條對女性受刑人之子女照護略有著墨:
監獄行刑法第10條入監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前項子女滿三歲後,無相當之人受領,又無法寄養者,得延期六個月,期滿後交付救濟處所收留。前二項規定,於監內分娩之子女,亦適用之。
目前在監的女性受刑人共有4059人,其中有39位的受刑人帶著三歲以下的小孩在牢獄中度日。本應和媽媽一起在公園裡嬉戲的童年,卻只能在死寂的牢籠裡仰望鐵窗外的天空。但能和媽媽一起,都還是幸運的。
當我們向法務部問及「那些不符合監獄行刑法第10條的女性受刑人未成年子女」究竟何處去,我們得到的答案是:如受刑人主動提出需求,我們才會通報社福機關介入。
「被動」就是最大的人為漏洞!「被動」就是受虐兒童的致命死因!
不通就是不通:法務部與內政部的聯繫通報系統何在?
去年一月,受到震驚全台的「刺青虐童案」之後的社會壓力,內政部兒童局邀集法務機關及警政機關制定了下面這個「受刑人、在押人或受保安處分人有子女需照顧之通知處遇流程」。但是不是開了會、發了公文、訂了流程,法務部與社福網絡的通報聯繫就會一路通暢?我們抱持著最深的懷疑。而虐童案件依舊發生……
受刑人、在押人或受保安處分人有子女需照顧之通知處遇流程
(書面資料,現場發送)
這個通報系統有幾個明顯的缺失:
一、 過份依賴收容人自行填寫之調查表:受刑人(或收容人)自行安排由親友照顧,是否就代表無須社福機構介入?從前文引用之統計數據,即可知父母、親戚及其他照顧者都是比率最高的施虐者。從個案也可知:伯母、嬸婆、外公、母親同居人並不等於兒童就受到應有的照護。
二、 矯正機關得作為最後聯繫機會:過去的案例可知,社福網絡會在各種人為或偶然的疏漏中和當事人失去聯繫(比如由外公領回照顧後,拒絕與社福機關接觸)。因為受刑人仍在監服刑,故矯正機關仍可扮演社福機關與當事人最後一絲聯繫機會的重要角色,持續追蹤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受刑人的家庭狀況。矯正機關雖非社會福利政策的執行者,但因其無可取代的聯繫地位,故應定期、主動追蹤受刑人家庭狀況,絕非入監前的一紙調查表即可應付了事。
三、 社福機關應與矯正機關持續互動:受刑人雖受身體自由之拘束,但不需也不得剝奪其與家庭維持聯繫之機會。社福機關除被動接受通報需照顧之受刑人子女,亦應主動回報受照顧者之現狀與矯正機關收容之受刑人。此作法既對前述「矯正機關定期、主動追蹤受刑人家庭狀況」有所助益,亦對受輔導照顧之受刑人子女有正面效益。
四、 通報系統是否確實執行:在多次向法務部試圖瞭解現行通報作業流程時,發現承辦人員的回答反覆,甚至一度表示「目前無此通報制度、乃部份監所基於善意的片面作法」。則此攸關人命的通報系統究竟有沒有被當一回事、究竟有沒有被落實,實在令人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