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林正峰於今(13)日就警政署97年度「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的提高以及交通違規罰單增加造成民怨為出發點召開「桃園縣警察局基層員警執勤情形及治安、道安會報」會議,討論警察機關對於交通違規取締標準是否合理以及如何改善桃園縣交通、治安問題。
警察人員支領獎勵金是根據「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等法令的規定,現在警政署97年度預算中將提高警員國道取締的獎勵金由96年度的4795萬2千元提高到5164萬3千元、增加了369萬1千元,如果加以推估、換算的話,則等於增加了5萬張罰單,以一張國道罰單至少3千元罰鍰為計算基礎則政府可以增加約1億5千元的罰鍰收入。
但是林正峰質疑,警察機關是公家單位,公權力的執行與改善交通本來就是政府的職責,而警政署將獎勵金提高是否具備有正當性?政府是否又要以罰鍰的名義向老百姓A錢?而罰單的增加直接造成了民怨,到底警察取締的標準為何?
林正峰說,提高了取締的獎勵金除了讓基層員警猛開罰單、衝高業績之外,並沒有實際達到改善交通的目的。林正峰舉媒體所報導數據說,94年度國道開單的獎勵金為約7千6百萬元、取締件數約103萬件,95年度獎勵金減為4千7百萬元、取締件數約91萬件,銳減達約12萬件,但是相對的車禍死亡人數卻相差不多。
林正峰又指出,從警政署的統計數字來看,96年度1到7月份全國違規停車案件計約130萬2286件,比起94年度同期的120萬0163件,整整多出了10萬2123件、成長了約8.5%。而如果單就桃園縣一個縣來看,96年度1到7月份全縣違規停車案件計約18萬4311件,比起94年度同期的11萬6232件成長了約58.57%。
林正峰認為,公權力的執行與改善交通警察機關的職責,再分配獎勵金的制度應該予以檢討,而交通改善不能只靠開罰單員警開罰單的執法標準必須檢討。特別是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有因為情節輕微得以免予處罰的「微罪不舉」規定,所以針對類似黃線暫停等警察機關應該檢討以口頭勸導代替開罰單的方式以避免過多的罰單造成民怨。另外,針對現規劃標線除停車格外均為紅線是否得當也必須檢討,而現行交通罰鍰所得應撥一定比例專款獎勵民間設立停車場,以解決停車需求、改善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