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淑英提案的「兒童及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三讀通過,淑英發表感言如下:
感謝大家支持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正內容明訂「處罰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色情者,第一次被查獲需接受2∼10小時輔導教育,第二次被查獲處二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四條規定「為防止剝削兒童從事春宮活動或物品,要求簽約各國應以法律規範持有兒童色情之相關罰則,以防止兒童遭受性剝削為最高目標」。近幾年,國際上也有許多強調人權、民主立國之國家,如加拿大、荷蘭等國家,已經訂立法律處罰持有兒童色情者,但是我國卻一直對持有兒童色情者未有相關罰則,因此,於本日通過本法不但提昇我國決心打擊兒童及少年色情國際正面形象,同時也使我國兒童及少年保障更完善並且避免成為性剝削對象。
最後,感謝長期從事打擊兒童色情運動台灣終止童妓協會提供實務意見對本法修正有諸多助益,並感謝許多參與開會及審查法案委員支持本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