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女性解除不定時炸彈」 —
婦女團體呼籲朝野共同推動民法繼承編修法 記者會
11月8日(四)司法委員會將審議民法繼承編修法,黃淑英委員與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等婦女團體特別在今天為全國的女性發聲,呼籲朝野委員能儘速通過讓未成年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的繼承編修法!
黃淑英委員長期關注婦女及弱勢議題,近來辦公室接到許多因為繼承而背負龐大債務的陳情。經瞭解發現,由於目前我國民法繼承制度原則採「概括繼承制度」,導致許多民眾因為不瞭解法律,或不知自己為繼承人,無法於法定期間內行使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的權利,而背負龐大的債務。在這其中,女性卻是最大的受害者,因為女性除了可能成為債務繼承人之外,亦可能因為身為繼承債務的未成年子女之照顧者而雙重受害。
黃淑英委員表示,我國現行的繼承制度對於所有的女性來說,都可能是一顆潛藏的不定時炸彈。對於弱勢的婦女來說,如果與丈夫離婚、分居多年,或已和丈夫失去聯繫,等到知道丈夫死亡,必須幫自己或小孩子辦理繼承事宜時,可能無從瞭解丈夫的經濟狀況,或過了辦理限定繼承的時間,或因為不瞭解法律,不知辦理拋棄繼承,導致繼承債務,做為孩子的母親,自不能置身事外。對於小孩來說,在未成年時即繼承到龐大債務,對於他的人生將產生巨大的衝擊,嚴重影響孩子的發展。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李兆環律師表示,依照她這幾年來承接繼承案件的經驗,許多當事人都是女性帶著未成年子女前來求助,可能是因為多數家庭掌握經濟來源的仍是男性,女性多半不清楚配偶的財務狀況,等到辦理繼承事宜之後才發現原來配偶負債累累,但這時已超過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的時點。李兆環律師更特別提醒,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繼承的第一順位,其中,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的不止是一般大眾認為的子女,還包括孫子女、曾孫子女,同時也不分內孫或外孫,之後再按照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位排序,民眾在辦理拋棄繼承時必須記得,要所有順位的親屬都必須辦理拋棄。另外,李兆環律師也點出現行限定繼承的問題,由於目前限定繼承必須由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又要求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辦理,通常家屬都仍在處理喪事的階段,開具遺產清冊可能會有困難,李律師並期盼法務部能於修法時注意這個問題。
面對社會期盼改革現行繼承制度的聲音,法務部及朝野委員均已欲進行修法的討論,日前卻傳有銀行業者反對,認為該項修法將危害債權人的權利,業者甚至指稱這是兩黨立委為了選票而不擇手段。對此,黃淑英委員表示,立法院最早提出修法版本是在2005年提出,而今年由於李復甸委員邀請了黃淑英委員及雷倩委員舉辦公聽會,使得大家都注意到這個問題,其他委員也紛紛接到陳情才提出修法,而非選票考量。
對此,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林綠紅表示,銀行放款徵信時本應僅就債務人本身的財產狀況評估是否放款,而不應存有債務人身故後會有繼承人能還款的不當期待。而銀行其實與被繼承人間存在著資訊不對等的狀況,在現行的制度缺失下,甚至有銀行的法務部門要求旗下員工,故意不在三個月內向繼承人表示銀行對被繼承人存有債權,等到繼承人已辦理繼承事宜後才出面向繼承人主張債權,讓繼承人喪失選擇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等較有利於自己的繼承方式。目前修法的方向將往限定繼承的方向發展,而限定繼承是以被繼承人本身的財產清償其債務,反而是使交易回歸公平的原則,同時也可以避免被繼承人本身的債權人權益被侵害的方式。因為被繼承人本身可能也早在繼承發生前就向其他銀行貸款,這些銀行放款的當時,並不能預知被繼承人即將因繼承而背負龐大的債務。銀行業者的說法無疑站在優勢者的角度、罔顧社會弱勢者權益,並未思考整體市場經濟交易安全的主張。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瑞蘭科長表示,目前法務部研擬的方向,是希望未成年人等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明文以限定責任的方式繼承,並將限定繼承的起算時點改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讓繼承人能從知道自己為繼承人之時起有選擇限定繼承的機會,以保障自己的權益。關於是否要延長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辦理時限,鍾科長表示法務部正在研擬是否放寬時間限制。另外,法務部也已召集其他部會針對繼承的法律問題加強宣導,如於死亡證明書上註記或結合殯葬業者提醒民眾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事宜,戶政機關於民眾辦理死亡登記時必須提醒民眾有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權利,教育部也正研擬將繼承的法律問題列入公民法律課程當中。
繼承法案審議在即,黃淑英委員與婦女團體期盼朝野委員能為弱勢發聲,共同推動民法繼承編的修法,讓我國的繼承制度能有合理的改革,兼顧婦女及未成年人等弱勢者的利益與整體經濟的安定。
附件、女性在現行繼承制度下有可能會面臨以下幾種情形
案例一、A因媽媽離婚,久未與生父家人往來,A與A的媽媽無從得知生父的財務狀況,於生父過世之後,A以概括繼承的方式繼承了生父的十萬元存款,然在六個月後,A收到另一家銀行的存證信函,發現A已經繼承了300萬的債務。
案例二、B因為事實分居多年,丈夫在中國早已有另一個「家」,B獨立撫養小孩,侍奉公婆,最近獲得丈夫突然因為心臟病猝死,B不瞭解丈夫的財務狀況,並由於處理喪事往來中國台灣兩地,於丈夫過世後三個月才恢復正常生活,此時卻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發現丈夫生前欠銀行4000多萬的債務,想要替自己和兩個小孩辦理拋棄繼承,卻已過了兩個月的期間。
案例三、C女已和前夫離婚,與前夫家人不常往來,前夫死亡時,已辦理拋棄繼承,然前夫的父親八年後過世,C女經由前夫家人通知,讓她的兩個小孩去參加祖父的葬禮。卻於葬禮過後八個月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發現她的小孩已繼承2550萬元的債務,由於祖父替人作保,已過世的前夫是獨子,導致小孩繼承債務,但此時發現卻為時已晚,她已經超過替小孩辦理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的期間。
案例四、D和丈夫結婚多年,丈夫的生意一直都做得很好,但有一天丈夫因公出差卻因為意外身亡,D在辦理喪事之後,卻發現丈夫在外欠債3000多萬,D與三個小孩均因概括繼承而繼承這些債務,D想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債務問題,卻發現已經過了辦理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的法定期間。三個小孩也因為未成年就負擔龐大的債務,覺得不管念多少書都有沒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