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總說明
壹、背景說明
一、台灣近幾年個人金融商品大量出現市場,信用卡與現金卡大行其道。部分持卡人缺乏金錢概念,使得銀行累積大筆應收債款,針對個人貸款債務催討需求大量增加。
二、目前債務催討缺乏相關法律規範,使得債務催收人進行債務催收時,缺乏適當的法律規範,致使債務催收人多以不當行為進行催收,動輒以暴力脅迫、語言侮辱、半夜打電話騷擾、公開私人資訊、損毀財產等非法手段向債務人催討債務,實有必要制定法律,將債務催收人之催收行為導入法制管理,維護民眾免於暴力或其他不當行為之恐懼。
三、根據警政署統計,91年至94年全國總共發生了全國就發生了2713件暴力討債案件,被警方緝獲的罪犯有4201人,按照犯罪防治學者的研究,由於傳統「欠債還錢」的觀念,礙於顏面及擔心報復而怯於報案,國內暴力討債的犯罪黑數幾乎高達實際報案數的五倍以上,也就是說每個月將近有300件暴力討債的案件發生。
四、由於債權人本身或其雇員之催收行為已有「民法」、「刑法」規範,本法不另行規範。
五、參考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的「公平債務催收法」內容擬具「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明文規範債務催收行為,讓債務人可以免除催收者不當的暴力加害或騷擾:舉凡電話催帳時間、當面催收的準則,以及赴債務人工作場所催討時應遵守事項等,在不違反金融交易秩序前提下,有效保護債務人人身安全、自由以及隱私不受傷害。
貳、草案內容
一、本法共計二十三條。
二、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三、本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四、本法所用名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五、有關債務催收通知書應記載之事項。(草案第四條)
六、有關針對未成年債務人催收之規範,以確保債務人權益。(草案第五條)
七、有關債務資訊不得隨意散布之規範,以確保債務人權益。(草案第六條)
八、有關債務人隱私資料之規範,確保債務人權益。(草案第七條)
九、有關債務催收金額之規範。(草案第八條)
十、本條明訂債務催收對象僅限債務人本人以及協商行為之方式。(草案第九條)
十一、有關債務催收人以會面方式催收債務行為之規範。(草案第十條)
十二、有關債務催收人以信件方式催收債務行為之規範。(草案第十一條)
十三、有關債務催收人以電話方式催收債務行為之規範。(草案第十二條)
十四、有關債務催收人以傳真方式催收債務行為之規範。(草案第十三條)
十五、有關債務催收人進行債務協商時應為以及禁止行為之規範。(草案第十四條)
十六、有關債務協商結論與償債合約應載明之事項。(草案第十五條)
十七、有關債務催討人對債款處理之規範。(草案第十六條)
十八、有關債務催討人不得向債務人收取任何費用之規範。(草案第十七條)
十九、有關債務催收人隨意散布債務資訊及進行債務協商時不當行為之處罰。(草案第十八條)
二十、有關債務催收人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項各款以外所禁止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之處罰。(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一、有關債務催收人逾期不繳納罰鍰之處罰。(草案第二十條)
二十二、有關債務催收人所屬法人或該法人之處罰。(草案第二十一條)
二十三、有關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