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拖延? 越庇護越絕望
住完庇護所,外勞就該回家了?!
---「要求庇護期間自居留期限扣除」記者會
立法委員雷倩國會辦公室/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 聯合記者會? 2006/08/21
2005年越南勞工遭仲介性侵,越勞們哭訴著,希望台灣政府提供一個公平保護的景象還歷歷在目。然而,在政府部門介入處理後,遭性侵的越勞不但至今尚未能取回被積欠的工資,司法的緩慢審理程序也還沒能給這些受害人一個公道。
性侵案被揭發後,部分受害者因此住進庇護中心,然而,行政程序的延宕,以致受害外勞獲得轉換許可時,已待在庇護中心達10月之久;其中更有一位受害人,在今年8月得到勞委會轉換公文時,其居留期限已經超過。
眾多因為遭性侵/虐待、遭仲介不當扣款、遭雇主積欠薪資等因素住進庇護中心的外勞,常常得等個3-4個月甚至1年的時間,才能獲得轉換的機會。更因為這段庇護的期間很長,使得其剩餘的居留期限剩下不多,以致獲得轉換新雇主的機會更少。住完庇護所,外勞就得面對”回家”一途。原本因仲介或雇主違法而受害的勞工,再次因為行政的拖延,使得可在台灣工作的時間又再度被迫減少,形成二度受害。
舉例來說,越南勞工阿梅(假名)在2005年1月1日到達台灣,在雇主處工作不久,即遭雇主性侵害,在好不容易找到可協助的資訊後,2006年3月1日逃到庇護中心尋求協助。庇護中心立刻通知勞工局、勞委會、家報中心並協助她找到律師之後,阿梅便開始了無止盡的等待,被積欠的工資可不可以拿回來、被性侵的公義可不可以獲得伸張、可不可以轉換雇主,至少賺到一點錢回家…勞工局、勞委會的調查和重重的行政程序,2006年9月1日阿梅終於自勞委會獲得轉換新雇主的許可。但是,這6個月,因為待在庇護中心無法工作,所以阿梅等於再度被行政程序剝削了6個月的工作權,二度受害。
以阿梅的例子而言,6個月在庇護的時間,完全不能工作,沒有收入。最後僅剩4個月可以工作。然而,僅剩的4個月,致使她獲得新雇主承接的機會幾乎是零。由現實的承接經驗來看,沒有雇主會願意承接一位工作期限僅剩4個月的勞工。
所以,阿梅等於在庇護6個月之後,直接面對的就是沒有雇主承接必須回國的命運。背了龐大債務才獲得的到台工作的機會,換得不僅是受到性侵的身心傷害,更因行政的程序,失去了將近1/2的工作時間,以致來台成本血本無歸,再度受到傷害。
受到庇護的勞工,因為等待勞工行政單位的調查和程序,短的需庇護1-2個月,長者需庇護到10個月1年。常見的庇護時間多為4-5個月。更有外勞,因為無法這麼長期的無收入,甚至在庇護期間選擇逃跑。
外勞因仲介或雇主違法而須庇護,又因行政程序延宕而被剝奪工作期限,導致外勞雙重受害,十分不合理。因此,我們要求,應將外勞的庇護期間自居留期限中扣除!庇護多久就給予展延居留期限多久,以保障外籍勞工的基本工作權,不要在受到侵害後,再度受行政拖延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