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倩委員針對李敖先生妨礙公務按鈴申告
雷倩委員於(95)十月(26日)上午十時針對李敖先生以施放催淚瓦斯妨礙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開會之違法行為至台北地檢署正式按鈴申告。
雷倩委員申告重點如下:
李敖先生對本人及家人涉及侮辱及恐嚇部分,本人保留追訴權,然李敖先生以施放催淚瓦斯妨礙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開會,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再正當的目的,也不能合理化其手段。為維護公益,雖受威脅,個人仍決定挺身告發。
以施放催淚瓦斯妨礙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開會,涉嫌觸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以及刑法第152條妨害合法集會罪:
(一) 釋字435號解釋,立法委員在委員會「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而侵害他人法益者(在本案,妨害公務為侵害國家法益)」,不在憲法保障之列。
(二) 立法委員為刑法上公務員,立法委員依法召開程序委員會,乃依法執行職務。放催淚瓦斯阻擾開會,乃以強暴脅迫行為妨害公務。
(三) 立法委員依法召開程序委員會,亦為合法集會,以強暴脅迫行為妨害合法集會。
催淚瓦斯事件發生以來,各方議論紛紛,為免模糊焦點混淆視聽,今特按鈴申告,請檢察官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