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民國96年1月8日(星期一)早上10:30 A.M.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濟南路一段3號)106會議室
主辦單位:雷倩委員辦公室
吳敦義委員辦公室
協辦單位:惠光導盲犬基金會
高鐵已經於近日正式營運,但是高鐵局透過高鐵網站與各大新聞媒體發佈的消息(請參考附件一與附件二)指出,攜帶導盲犬的視障同胞如欲搭乘高鐵,必須出具證明並且提出申請獲得同意之後,方可搭乘。但是我們要提醒高鐵當局,這樣的宣佈是違法的。
請參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1-1條與第65-1條(附件三),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違反者得予以勸導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事實上,攜帶導盲犬的視障同胞在國內,真的是處處碰壁,除了高鐵以外,台鐵也一再拒絕攜帶導盲犬的視障同胞搭乘,或者有時只准許搭電聯車,而不准搭乘自強號、莒光號。我們希望交通部能夠即刻對高鐵與台鐵進行督導與糾正。
我們更要求,行政院應該製作宣導電視影片,讓全國各個公立機構與私人企業瞭解,國際上所有現代化國家,都把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保護與尊重,視為國家進步的重要指標。而我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有關導盲犬的規定,是完全合乎國際標準的,但是我們整個社會對於導盲犬的觀念與認知尚有待積極努力建立。
國際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有關導盲犬的規定,不但是對視障同胞的保護與尊重,他同時也代表國際社會已經承認,導盲犬乃視障同胞身體功能的一部份,他同時也代表國際社會對於受過專業訓練的導盲犬,具有高度信心,相信牠們溫馴而懂事,相信牠們不會亂跑亂叫,不會隨地大小便,更不會亂咬東西,我們深盼國內社會對於導盲犬的觀念,能儘早與國際社會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