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6年5月間屏東縣環保局在新園鄉赤山巖查獲新園鄉新洋段第432-6號土地遭人非法棄置有毒廢棄物,88年2月屏東縣環保局又陪同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在該處發現運泰公司非法棄置之約五、六千噸汞污泥及其他有害事業廢棄物。環保署緊急督促屏東縣政府清理現場,2月25日屏東縣政府跟地主協調,請他配合屏東縣環保局來清除汞污泥跟不明廢棄物。之後民國88年3月8日,屏東縣政府在蘇嘉全當縣長時,還有發文(文號:(八八)屏府環三第33568號)給李弘毅先生,感謝他無償提供土地,配合緊急清除汞污泥及不明廢棄物。
至89年4月清除工作完成,計清除含汞污泥廢棄物約7100噸、含重金屬有害廢棄物約38000噸、桶裝廢棄物838桶、一般垃圾約300公噸及營建廢棄物10,510公噸。環保署經追查責任及後續處理費用,在民國89年2月及10月,對台塑執行行政處分,求償已花費清除費用5千1百70萬500元。民國91年3月台塑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並於92年8月達成和解。
民國92年9月環保局將汞污泥以外的其他廢棄物加以處理,而汞污泥廢棄物部分則以55加侖鐵桶分裝後,運至空曠地區裝入貨櫃內,再放到新洋段325號土地上。民國93年5月台塑公司獲環保署核發台塑公司熱處理汞污泥之專案許可,環保署將以9千萬元委託台塑仁武廠將這些汞污泥進行熱處理。
而原本存放汞污泥之貨櫃,放置於325號土地至今已經六年多了都沒有加以運出清理。民國94年11月14日,地主李弘毅先生遽然接到屏東縣政府環保局的公文,稱將公告該地段為「土讓重金屬污染控制場址」,並由環保局監控。民國94年12月20日,地主不服,提出訴願,環保署方面遲遲未予答覆。95年3月2日又收到行政院環保署發文(環署土字第0950016708號),執意要將那塊土地公告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並要地主在收到文的七日內提出陳述意見。
為了處理這批汞污泥,政府還支付台塑處理費九千萬元,再扣除環保署與台塑公司和解後,向台塑求償之五千萬元,政府尚須額外支付台塑四千萬元。原本政府應該不需要花費任何一毛錢即可以處理好這一批汞污泥,但最後政府卻反而要倒貼台塑四千萬元才能處理。
試問,如果當初這批汞污泥不是台塑的,那麼為什麼政府要告台塑?台塑又為何要跟政府和解?政府在處理赤山巖汞污泥的整個事件過程中,為何環保署不全力去追查污染的源頭,卻只會欺負將土地無償借給政府處理廢棄物的善良地主呢?政府不但沒有補償免費將土地借給政府安置廢棄物的地主,現在回過頭來,還要將該筆土地公告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日後並將控管15年,不得利用。天底下豈有這種道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