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接到一宗陳情案,其陳情是關於某公司(以下稱為甲方),承攬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為乙方)的相關建設。但事後甲方卻無法收到乙方所應付的工程款項;尤有劣者,乙方事後更以提出「重整」申請,藉以規避對甲方的債權。更以弔軌的是,法院竟然未依職權審查乙方是否真有達到需要「重整」的田地(附件一;乙方資產負債表),完全沒有站穩公平與正義的角色,就應允乙方的重整計畫。
按對於公司運作稍有了解的人皆知,公司要進入「重整」乃是因其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價值。因公司的申請,法院得依其職權准予重整,俾調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使陷於困境之公司,得以維持與更新其事業為目的的一種制度。這件陳情案的乙方是中壢某大型購物中心,營運和收入尚屬正常。觀其94年資產負債表,資產額為5,648,462(仟元),而負債僅有3,995,965(仟元)。並非已達財務困難,有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該公司以如此惡劣手段,配合法院的魯莽失職,將導致正派經營的企業蒙受龐大損害。倘日後發包公司事後都以重整手段來消費應負債務,司法體系就是逼企業集體出走台灣的推手之一。
台灣人民對於司法信任度普遍不高,其來有自。不曾停斷的「司法黃牛」風暴,司法人員接受「關說招待」,亦或法院「積案未理」..等陋習,再再顯示我國司法人員素質正『向下沉淪』!就本案的承審法官竟然漠視債權人的權利,同意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重整。此同意決定不僅扼殺承包商的辛苦付出,猶有甚者;更把如此惡性行為成本轉嫁無辜債權人身上。所以在此本人沉痛呼籲該案承審法官,多看看手邊證據、多聽聽百姓聲音,別把正當經營的業主打成加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