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薛委員凌等22人,針對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明文規定販售生前契約的業者必須提撥約75%的費用委託信託,但根據本席所做的初步調查,目前只有龍巖公司有公開公佈信託內容(未公佈信託比例),其餘業者皆未公佈,嚴重違法;再者,法規明文規定業者須將收到的75%費用予以信託,消費者是以現金方式支付費用給殯葬業者,但業者交付信託標的卻是不容易變現的不動產、基金與債券,極易引發履約風暴,本席要求行政院應於一個月內徹查國內生前契約業者的信託狀況,並儘速修改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明文規範業者交付信託的現金比例至少需佔全部信託總額的50%,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本席簡易的抽樣調查,銷售生前契約的7間公司中,就有兩間(大吉國際、慈緣實業)公司的實收資本額不合規定,違反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20073805號命令所規定的4項要求,但內政部卻沒有做出處分,縱容違法業者繼續販賣生前契約。
二、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明文規定:販售生前契約的業者必須將收到的75%費用交付信託。但根據本席的初步調查,目前只有龍巖集團有公佈信託總金額(但也沒有公佈信託比例),其餘業者皆有違反法律之嫌。
三、根據龍巖集團所公佈的信託資料中,信託內容主要是基金、不動產、債券,現金的部分卻是0元。消費者是以現金方式支付費用給殯葬業者,但業者交付信託標的卻是不容易變現的不動產、基金與債券,極易引發履約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