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謝欣霓(台中縣)、林國慶(嘉義縣)、高建智(台北市)、余政道(高雄縣)今(9/27)召開記者會,公佈「91年度臺北市政府市長特別費支用情形明細表」,並且痛批北市府部分員工為了護馬,睜眼說瞎話。立委們怒斥馬英九根本就是披著羊皮的狼,外表清廉,實際上卻是黑影幢幢。
據了解,91年度的首長特別費支用明細上,除了以禮品項目核銷的金額共12,810元以外,沒有單據、發票核銷的金額部分高達4,072,410元,包括每月直接匯入市長帳戶的17萬元,與特別費核銷規定不符。委員們曾多次要求審計部要謹慎查核,然審計單位卻視而不見,嚴重瀆職。
再者,91年度一整年的首長特別費預算為408萬,扣掉不知去向的每月匯入帳戶的17萬共204萬元,其餘的二百多萬元(2,019,600元)都用犒賞員工的項目核銷,詭譎的是,連續幾個月犒賞員工的金額都一樣,且不需憑證。馬英九一直無法交代清楚其特別費使用明細,令人不禁懷疑,他是不是以犒賞員工之名,行私吞公費之實,請馬英九二天內公佈犒賞員工之明細。
部分市府官員一再袒護馬英九,甚至為了替馬英九背書,連公務人員最基本的操守、良知都一併摒棄。根據預算法第六十一條,清楚規定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除依第六十九條辦理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以年度預算來看,88年7月到89年12月視為一年度預算,馬英九在88下年度預算開始的第三個月(9月份)就溢領特別費,扣掉之前支用賸餘部分,仍然超領41900元,明顯違法。
委員們呼籲,北市府官員應該勇於跳出來揭發馬英九的惡行,否則一旦馬英九貪污的事實成立,助紂為虐的下場就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四條,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