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19╱聯合報╱第10版╱綜合╱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刑訴法修正 偵訊應全程錄音 筆錄恐難成證據
立法院昨朝野協商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規定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等應「全程錄音」並當場製作筆錄,受訊問人可要求閱覽筆錄,並決定是否簽名。
協商內容還包括,基於檢察一體,「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其檢察長為之」,如此也可避免某些檢察官故意不簽收判決書,遲滯上訴期間。
協商召集人、親民黨立委李復甸昨天表示,協商結論已獲立委初步共識,完成簽字後可望在本會期三讀,使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更接近「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讓檢辯雙方的攻擊、防禦更加對等。
這次刑訴法修正重點,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被認為仍有「糾問主義」色彩,經協商後,改為「法院於前項調查證據後,為發現真實,維護公平正義,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在檢察官部分,第四十一條修正為「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全程錄音並製作筆錄」,使得未來檢方偵訊期都應全程錄音;而且,現行「應命」受訊問人在筆錄簽名、蓋章或按指紋的規定,修改為受訊問人可以要求閱覽筆錄,並自行決定是否在筆錄上簽名。此舉也使得偵訊筆錄未必具有證據能力,可能無法當作證據。
在律師部分,第卅四條規定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羈押被告之接見及通信,「不得截收、監聽、錄音、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或串供等嫌疑且經法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李復甸說,該項修正主要是想改變「把律師當成共犯」的觀念,這也是律師界及司改團體長期推動的目標;雖然法部有疑慮,但仍可循其他方式切斷律師與在押被告勾串的可能,不該「把律師當成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