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3)日協商民法總則編、民法總則施行法、民法親屬編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達成初步共識,維持「禁治產」用語,並修正禁治產宣告要件,把現行「禁治產宣告」一級制改為「禁治產宣告與輔助宣告」二級制,保障其他心智缺陷未達禁治產宣告程度,如患有帕金森氏症、阿茲海默症的老人或精神病患者,僅為能力顯有不足者。最快,條文經院會三讀且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由於社會各界反應我國現行監護制度的內容過於簡略,同時難以因應高齡化社會所衍生的成年監護問題,凸顯現行制度對成年禁治產人的權益保障不夠完善。鑑於成年監護制度的重要性,立法委員楊芳婉在本會期輪值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時,即安排審查及朝野協商「民法成年監護修正案」,期能儘速通過更完善的成人監護制度。
對於社會大眾期待將「禁治產」改為「監護」用語,楊芳婉表示,由於「禁治產」用詞不只存於民法中,憲法、民事訴訟法、非訴事件法、法律扶助法、公證法、地方制度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人民團體法、地政事法、集會遊行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還有其他牽涉「人」的資格等法律條文都存有「禁治產」用語,只要一修改,勢必牽一「法」而動全身,是以,首要考量的是,讓制度先行通過,並提早施行(原司法院研擬二年準備期,經協商後改為一年),「禁治產」名稱下會期再與其他法律一併修正。
楊芳婉另指出,未來監護人在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房屋等行為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以保障受監護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