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二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提存法修正草案」,規範提存法修正施行前,已逾法定十年期限的清償提存事件,若因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公告,但提存物已解繳國庫者,受取權人得於提存法修正施行隔天起兩年內,聲請領取,但以卷宗尚未依法銷毀者為限。
提存法施行至今逾七十年未修正,地方法院雖設有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業務,但包括提存所應合法送達及公告提存書給受取權人等規範均未明定,以致提存所處理清償提存事件常衍生爭議。
立院司法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規範提存所有義務告知受取權人。至於提存書在提存法修正施行前未送達給受取權人,且提存物尚未解繳國庫者,提存所應補行送達,受取權人得於送達生效隔天起兩年內聲請領取。
凡已解繳國庫的提存金應由國庫給付利息,以實收的利息照付給受取權人,利息支付的計算期間以五年為限。
為確定提存人身分,以利後續清償程序進行,初審條文增訂,若提存人為自然人,提存書應詳載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字號,或可辨別身份證件字號。
若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提存書應明確記載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名稱並統一編號;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也應於提存書載明。
為保障提存人權益,提存所受理提存物後,若提存出於錯誤、提存的原因已消滅、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所可將提存物返還提存人,但返還提存聲請,須於提存日的隔天起算十年內辦理,逾期提存物歸屬國庫。
若因假執行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或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聲請等因素,提存人的擔保人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
會議主席、民進黨籍立委楊芳婉(不分區)裁定,全案處理完畢無須交朝野協商,逕送院會處理。96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