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09╱工商時報╱第A14版╱稅務法務╱薛孟杰
立院八日開審民法繼承編修正案,針對現行民法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的適用範圍,朝野立委傾向支持法務部版草案,以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為原則。
立院司法委員會八日審查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討論是否要將目前民法規定的「概括繼承為原則」改為「限定繼承為原則」。由於多位朝野立委分別提案,獨不見法務部草案,在民進黨團要求下,法務部在會議開始前一刻,委請民進黨立委楊芳婉領銜提出法務部版修正案。
最後,主席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裁示所有版本修正案都保留,下週舉行朝野協商,有結果即逕付二三讀。
針對提案的朝野立委對於限定繼承的適用範圍各有主張,八日初步討論後,立委暫傾向採取法務部版的「保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為修法原則。一旦修法完成,限定繼承的範圍將限縮為「精神耗弱的老年人、受禁治產宣告者、及未成年人」,法務部認為,這是現行條文變動最小且能解決實務問題的方案。
此外,法務部在民法繼承編草案說明中,亦首度提及對追溯既往條款的看法。法務部指出,限定繼承若要追溯既往,應符合下列要件。
首先,限定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次,繼承之債務應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才能適用。法務部強調,追溯既往影響法律安定性,如果要明訂於民法繼承編中,必須同時規定「相當期限及要件」,並由法院依照個案審酌。
根據瞭解,朝野立委對於概括繼承改限定繼承已有共識,但是否要訂定追溯既往條款,則仍有不同看法,有待下週朝野協商決定。
此外,台聯立委郭林勇主張,因連帶保證責任引發的債務繼承,也應一併納入修法考量,但因郭林勇尚未正式提出草案,一般認為,已經趕不上本會期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