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關心司法改革的立法委員楊芳婉今(14)日召開「法官法」朝野協商,針對刪除草案中第30條評鑑事由中的「情節重大」文字,已達初步共識,但是,草案中法官評鑑流程、禁止法官參政之規定,由於協商未獲共識,則被保留。
「法官法」草案甫經立法院一讀通過,保留許多帶有爭議的條文。草案中第30條規定,法官違法失職的事項必須「重大」才能評鑑,但是,楊芳婉指出,憲法賦予法官的職權,不應該有情節輕微或重大的分別,她另點出,「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評鑑之事由」規定,作為法律要件不夠明確,因此她建議刪除「情節重大」的規定,多利用法官評鑑機制,促使法官判案有所警惕,謹慎判案。
草案中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之組成」,由司法院產生人選。楊芳婉表示,「法官評鑑委員會」設於司法院底下,在受審者為法官,解釋者亦為法官的情況下,易產生官官相護的疑慮,無法避免獨裁審判與獨立審判的混同,為利益迴避,擴大外界參與監督司法表現,提高人民對法官評鑑委員會公正性之信賴,並確保法官評鑑委員會職權之行使,引進民間參審機制,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二人、律師四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二人」組成法官評鑑委員會,以落實淘汰爛法官之美意。
草案中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應付評鑑的決議,尚須送監察院彈劾審查後,才由職務法庭審理。楊芳婉指出,監察院長期空轉,若依草案規定「監察院審查」程序而行,職務法庭難以運作,產生疑義。未來是否可改採雙軌制,由監察院彈劾與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後,兩者皆可送職務法庭審理,則待下次協商討論。
另外,法官參與政治活動的界限該如何劃定,是否要明文禁止法官參加政黨及政治活動,楊芳婉認為,法官要獨立審判,參加政黨或參與政黨、政治活動,恐易使外界產生能否獨立審判之疑慮。在意見仍分歧的情況下,會議主席楊芳婉裁定,保留此條,留待下次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