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社會各界關心的法定概括繼承制度,是否全面改採限定繼承問題,今日立法院併案協商各黨立委提出的修正案。經討論後,朝野立委支持立法委員楊芳婉等人提出之修正動議(官版草案),即以「保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為原則。
對此案極為關心的立委楊芳婉表示,一些父或母自己辦了拋棄繼承,卻忘記幫自己的小孩辦理拋棄繼承,致小小年紀就背負龐大債務,或因不懂法律,而遲誤辦理限定繼承的時間,是以,修正規定限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即採限定繼承原則。
同時,納入楊芳婉先前指出的「保證債務」問題,修正規定被繼承人的保證債務不用概括繼承,消弭子因不知父當銀行連帶保證人負債,未辦限定繼承,而承擔債務的不公平情形。
草案中是否延長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的期間及起算點,楊芳婉表示,目前許多繼承人因為不知道被繼承人已死且自己為繼承人,而來不及在法定期間內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等到債權人登門討債時才知道自己背負龐大繼承債務問題,為讓繼承人有充足的時間來主張其繼承權益,修改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起算點,且兩者均定為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便於民眾把握辦理期限。
不同的是,法院接獲「限定繼承」申報後,規定繼承人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開具遺產清冊,期間內繼承人不可任意清償其中之債權,否則要負賠償責任,期間屆滿,掌握遺產與債務後,按債權總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公平償還債權人。
若辦拋棄繼承,則要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者,保障後順位繼承者的權益,而後順位繼承者要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期間及起算點,也延長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對於民眾關注修正施行前可否溯及問題,目前初步討論方向,是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因遲誤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間,而有未償還完畢的債務時,則以所得遺產來清償,如無繼承之遺產,就不必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