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2日由立委楊芳婉召開朝野協商《民法》第1120條條文修正案,協商結論如下:「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修法緣由是律師背景出身的楊芳婉在執業時,對因離婚、分居或婚外生子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案件,碰到現行法的瓶頸,亦即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走上法院時,法官卻依現行規定認為未先召開親屬會議而駁回,讓當事人十分錯愕。
楊芳婉認為,現代工商社會中的家庭模式已核心家庭化,不住在一起的親屬愈來愈多,親戚間更不瞭解彼此的生活狀況,親屬會議難以召開,其功能日漸式微。況且,許多不熟諳此條文的當事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方式協議不成時,多透過里長調解會或經由民代居間調解,而非召開親屬會議,法院則是當事者的最後選擇。
她進一步指出,現行條文從民國19年制訂後迄今,已歷經多年未修,不符合現代社會需要,實有檢討之必要。民國45年台上字346號判列,若當事人、親屬會議未決,法院應為裁判,故法院為最終決定機關無疑,民國74年亦修訂民法1132條增定第二項前段「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換言之,親屬會議存廢及其功能可由法院取代之。
因此,楊芳婉針對民法第1120條條文,提案修法為:「未成年人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但司法院認為,未成年人扶養方法包括受扶養人之食衣住行,範圍及項目極廣又細,且全台地方法院只有21所,經法院處理聲請亦需有一定程序及收取費用,不一定能快速有效且經濟解決當事人之爭議。
最後協商達成共識,在原條文後段加入但書:「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即未來當事人協議「未成年人扶養方法」,面臨無法協議時,召開親屬會議並討論協商之;「未成年人扶養費」部分,若當事人無法協議時,可直接聲請法院定奪之。
全案交院會公決,最快可望在12月中三讀通過。
另外,與親屬會議有關的條文不只有這一條,立委楊芳婉要求法務部儘快修法,在場法務部代表承諾,其他親屬會議相關條文,將於明年三月完成修法研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