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120條條文,未來,未成年子女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可由法院裁定之。
修法提案人楊芳婉立法委員表示,全台灣不和父母、親屬同住的小家庭(核心家庭)的戶數,於95年時達44.66%,小家庭成為家庭結構主流,親戚間不瞭解彼此的生活狀況,親屬會議難以召開,其功能日漸式微。
楊芳婉立委進一步指出,目前台灣離婚率逐年攀升,95年全台計有64,476對夫妻離婚,比94年增加1826對,其中,採判決離婚的有11,274對。由此可見,現代人對於法院的信賴及使用率提升。而現行民法第1120條條文規定與現狀不符,僅規範當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方法,協議不成時,由親屬會議定之,至於親屬會議不易召開時,若不能由法院介入之,有失公允。
今日院會三讀通過該條文,將可保障未成年人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