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未來如發生繼父/母虐待他方之子女時,可訴請離婚。
立法院上會期在審查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四款時,原本要將條文中的虐待配偶直系「尊」親屬、或受配偶直系「尊」親屬虐待,兩個「尊」字統統刪除,卻發生立法院繕打疏忽,未將前段的「尊」字刪除,以致今年五月總統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四款變成「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經楊芳婉立法委員的查詢及關切,95年全台灣不和父母同住的小家庭(核心家庭)的戶數占44.66%,成為家庭組織型態結構主流,而現行民法第1052條條文規範不符合現今社會家庭狀況,僅規範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時,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至於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卑親屬虐待時,他方並未能請求離婚,有失公允。
楊芳婉立委表示,目前台灣離婚率逐年攀升,據內政部統計,95年十五歲以上人口婚姻狀態為離婚者占6.13%,比94年增加0.33個百分點,以性別分析,女性離婚者占6.43%,男性5.84%,反觀再婚率,95年男性再婚率為29.20‰,女性再婚則為11.34‰,再婚情況較舊社會為多,繼父母未善待繼子女之情形,可能性亦有,本屆最後一會期能通過此條文,對於直系親屬權益之保障自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