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翁委員金珠,就五月三日法務部所公告之「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台資格審查基準」(以下簡稱「審查基準」)第二項第六款之「現任中共中央或地方政法委員會之委員(含書記或副書記)」得申請來台從事法律專業活動之規定,已明顯抵觸「審查基準」之立法精神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與我國所簽署的「政治及公民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民權公約」)。立委翁金珠要求法務部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62條規定,廢止此一部分。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審查基準」不得與「許可辦法」之原則相抵觸乃法律之基本原則。依照「許可辦法」第27條規定,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及現在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與任職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二、法務部所公告「審查基準」必須為「具法律專業知識經驗人士」,方符合立法之意旨。然而現在的中共政法委員會制度是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之外運作,其中透過各種方式迫害法輪功主要指揮系統就是由政法委主導610辦公室;中共前政法委書記羅幹及現任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因主導及策劃迫害法輪功,已被歐、美20個國家遭控「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等國際重大罪行,尤其羅幹已在去年11月遭西班牙國家法庭刑事起訴和阿根廷發令逮捕。可知「現任中共中央或地方政法委員會之委員(含書記或副書記)」並非「具法律專業知識經驗人士」,違反「審查標準」之立法精神。三、若有行政命令牴觸我國國內法效力之兩公約中「民權公約」勢必無效。中共前政法委書記羅幹及現任政法委書記周永康所遭控的國際重大罪行皆已明顯違背在「民權公約」中第7條:(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第8條(奴隸與強制勞動)、第9條(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的規定。因此就現任中共中央或地方政法委員會之委員(含書記或副書記)」其職能及所為已牴觸我國國內法效力之兩公約中「民權公約」。
四、台灣要跟隨國際人權主流價值的潮流與達成人權立國的標準,對任何傷害台灣評價之虞的風險都應該要予以排除。所以,法務部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62條規定,廢止「審查標準」第二項第六款「中共中央或地方政法委員會之委員(含書記或副書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