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碧玲成功爭取私校教師退休金只要服務滿三十年,連續任教二十年即可領最高八十一個基數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私立學校校長與教師服務年資滿二十年,並有連續任教公私立學校二十年之資歷者,退休撫卹最高可請領八十一個基數;但該規定頒佈以來卻被教育部錯誤解釋與沿用,根據教育部86年7月10日1臺(86)人(三)字第86076148函解釋「服務年資滿三十年,且必須是”自退休當時往前逆算,最近二十年均擔任校長或教師職務未間斷”」才能領取最高八十一個基數,此解釋顯然是擴大解釋法令適用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影響人民權益甚巨。管碧玲委員在民國99年8月接到民眾陳情後,了解此一法令解釋的不合理,且導致部分認真教學,連續執教三十年以上,最後卻因病必須留職停薪,反而因未在退休前連續執教二十年,而喪失請領資格的老師權益受損,即與教育部召開協調會,不斷交涉,要求其修正錯誤法令解釋,終於在今天(12月5日)教育承認其86年7月10日的函釋不合「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精神,因此自99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且不溯及既往;自99年1 月1日起私校校長與教師只要服務年資滿三十年,並具連續任教公私立年資二十年之資歷,成績優異者,即可增加退休給與基數,至最高八十一個基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