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慈悌)立法院經濟委員會30日審查「國營事業管理法」修正案,由於朝野立委擔心該案通過將使舉債無限度,在協商後決定未來國營事業發行的公司債必須指定用途,才可不受公司法限制,但對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須再交付朝野協商。
台電和中油等國營事業,之前因配合政府穩定物價等政策,導致未足額反應成本,台電並因此造成鉅額虧損,若根據現行公司法,台電現階段只能發行經銀行保證的有擔保公司債。
不過行政院認為,國營事業並非經營不善才虧損,而是為了配合政策,若只能發行有擔保公司債,將付出較高成本,因此提案修改「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5條」,放寬國營事業得不受公司法相關限制,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審議該修正案,民進黨立委潘孟安、黃偉哲等人擔心若通過該案,恐有空白授權,讓國營事業舉債無限度之虞,國民黨立委蕭景田、張嘉郡等人也認為確有疑慮,要求應擋下該案,不能讓該修正案過關。
最後賴士葆提案增訂國營事業發行公司債須指定用途,並由立法院監督等條文進行規範,經協商後,朝野立委同意國營事業發行指定用途公司債,可不受公司法相關條文限制。
但對於國營事業募集公司債,若未依規定指定用途使用,應如何懲處,民進黨立委潘孟安提出修正動議,要求對未依規定的國營事業負責人處以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民黨立委認為罰則過重,雖經協商仍無法達成共識,委員會最後決議這部分內容保留朝野協商。
委員會也作成附帶決議指出,台電發行有擔保公司債長期以來借款對象大多為私人銀行,每年度的公務預算就必須負擔約77億元的鉅額利息,應檢討歷年公司債借款有無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