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乃辛要求修法加重罰責,有效杜絕酒駕肇事
台灣新生報
立委蔣乃辛認為,酒駕可以對不特定的他人造成生命威脅,但台灣法令與司法實務,對酒駕的嚴重性卻不夠重視。在一般人觀念裡,除非出了事,否則酒駕只被視為個人行為的疏忽,並不算是犯罪,只要能平安到家就什麼問題也沒有。也就是這樣,讓酒駕行為持續受到縱容,也讓酒駕肇事的悲劇不斷發生。
截至目前為止,至少包括立委孫大千、羅明才、謝國樑,以及蔣乃辛等都提過有關加重酒駕刑罰的提案。而蔣乃辛主張,行政院應該參考外國立法例,研議於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增訂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致人重傷、致人傷害等加重結果犯並提高刑度。同時,輔以強化酒駕取締與道安講習、推廣代客叫車與代行之服務,以及加強防制酒駕知法制教育與宣導,將酒駕房智融入教育中。
蔣乃辛連署臨時提案指出,許多先進國家都把酒駕視為犯罪,並且處罰非常嚴厲,務必讓駕駛人不敢心存僥倖。在美國,酒駕造成傷亡可以二級謀殺罪起訴。初犯、未造成傷亡、無逃議行為者,通常吊銷駕照六個月,有的州還會沒收汽車。五年內再犯則吊銷執照二年,罰款和刑期加倍。而在日本,酒駕肇事可以處五年徒刑。
另外,他說,與美、日、英、德、澳洲等國比較,我國規定的血液酒精濃度百分之○.一一、呼氣酒精濃度○.五五毫克為取締酒駕及移送公共危險罪的標準,也比其他國家寬鬆。以瑞典的規定,駕駛血液酒精濃度逾百分之○.○二,呼氣酒精濃度逾○.一○毫克,即達違法取締標準。所以,他強調,要遏止酒駕行為,台灣必須採取更嚴厲的防制措施,並且修法讓酒駕標準更加嚴格,而司法單位也必須重視酒駕對社會的危害,處以足夠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