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案頻傳 蔣乃辛、謝國樑等:修法嚴懲
2011-11-16 新聞速報 【台灣醒報/潘姿羽】
虐童致死者,修法通過後可能處以死刑!最近殘忍的虐童案件層出不窮,現行法律卻規定受虐兒童必須達到傷害程度,才會依傷害罪懲處。對此,立法委員謝國樑、蔣乃辛、黃義交、江玲君等28人,今天提出修法嚴懲,規定只要做出妨害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的行為,便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若致人於死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目前虐童案件是以《刑法》傷害罪論處,再按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規定,加重其刑2分之1。對此,謝國樑表示,刑法第286條「對未滿16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中的凌虐定義不明,且虐待不一定會有身體傷害,他認為,「修正條文中,妨害未滿18歲的人身心健全發育者,都應加重刑責並提高罰金。」
謝國樑等人提出的《中華民國刑法第286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中,將現行條文中未滿16歲改為未滿18歲,以符合《兒少法》標準,只要做出妨害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的行為,便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不同於過去以傷害結果來判定,罰金也從5百元以下提高至10萬元以下。
修正條文也提到,若致人於死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較過去依案情處以5年以下或以上有期徒刑更重。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楊雲驊表示,刑法286條制訂已久,當初是因社會遺留裹小腳風氣,且有些長者為讓小孩以江湖賣藝賺錢,便用不人道的方法抑制骨骼生長,「現在的社會環境早就不同,286條是個過時的規範。」
現有的《兒少福利法》和《家暴法》也僅處以行政罰和刑事程序,並無沒有制裁效果,楊雲驊說:「我們應盡快修法,其他法規才能搭配母法修正配套措施。」
「法律保障年長者,卻未顧及孩童的權益,這樣是不合邏輯的。」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李聖傑說。刑法281條規定,若有人對直系尊親屬施暴,只要有行為就構成犯罪,但刑法286條中,凌虐兒童卻以結果是否構成傷害來斷定,謝國樑說:「兒童自我保護能力不夠,我們更因此要給他們特別的保護。」
統計指出,民國95年,我國未滿12歲的受虐兒童有6990人,99年達到1萬1321人,檯面下的數字可能更驚人。謝國樑因此連同多位立法委員提出法律修正案,盼弱勢兒童能受保護,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宋國業表示:「虐童案件數量居高不下,會回去討論是否有修法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