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邀請之中國大陸旅美、日、星學者一行5人,於10月17日上午蒞院參訪,由余副秘書長騰芳接見,本院秘書處鄭副處長健中等人陪同接見。
余副秘書長首先代表立法院歡迎全體訪賓。余副秘書長指出,訪賓們都是中國大陸學識豐富的菁英人才,目前分別於美國、日本與新加坡各大學任教與就讀,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做出傑出的貢獻。他希望透過「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的邀訪活動,進行一場難得的台灣經驗之旅,使台灣與中國大陸有進一步的了解,搭起台灣與中國大陸間溝通的友誼橋樑。
余副秘書長又指出,10餘年來,台灣民主化的進程與基礎日益深化,尤其立法院全面改選後,整個政治生態大幅轉變,立法院內部結構已非單一政黨勢力所能支配。立法院實際上扮演了反映民意、匯集民意、溝通民意的中介作用,在2000年台灣政黨輪替之後,立法院始終維持著「朝小野大」之形勢。尤其明(97)年1月12日將要進行的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委員席次將由現在的225人減半為113人,同時還採行全新的單一選區兩票制。觀察台灣最高立法機關立法院,不僅可以了解台灣民主化的歷程,也是研究台灣政治發展的絕佳切入點。
訪問團團長祁進民教授代表全體團員感謝余副秘書長撥冗接見,他表示,他們雖然是在中國大陸成長,如今都在美國、日本與新加坡等地的大學中任教。他們很珍惜這次難得的機會,希望透過互動的方式,了解台灣民主發展的情況。他指出,民主政治最早是從古典希臘羅馬時代逐步形成的,亞洲國家中以日本的發展最早,台灣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亦取得相當的進展,他們此行希望能夠針對有關問題,向余副秘書長提問請益。祁教授首先提問:歐美民主先進國家除了實行兩院制,錯開兩者的選舉時間外,經常還採行所謂的「期中選舉」,避免議會議事陷入停頓,甚至影響法案政策之制定。立法院在改選時,是所有委員重新產生,他懷疑會否有「權力真空」的現象?
余副秘書長指出,2005年6月第7次修憲之後,決定立法院委員席次從第7屆起將由225人減半為113人,同時任期由3年延長為4年。按照立法院運作的實務,前一屆立法委員的法定職權到1月31日截止,隔天2月1日新任立法委員報到後,即可順利運作,應該不會有職權「真空」的現象。
曹海菁女士提問: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由那個機關進行解釋是否違憲?
余副秘書長指出,立法院所審議議案的來源,政府部門包括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與考試院,都有提案之權,另外,立法院各個黨團與立法委員,亦可以提案。有關議案首先由程序委員會安排議案,經院會決定交付委員會審查,或者直接逕付院會進行二讀。當院會完成三讀程序後,再咨請總統公布。對於立法院通過之法律,除了行政部門可以提出釋憲案,立法委員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亦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李鍔教授提問:立法委員是否有連任屆數之限制?
余副秘書長說明,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規定,不論積極資格或消極資格,均十分寬鬆。以立法院王金平院長為例,已經連任10屆,擔任立法委員職務有32年之久。
劉會軍先生提問:立法院每年固定有二個會期,加上召開臨時會,會期似乎很長,會否影響到選區服務之品質?
余副秘書長指出,2005年6月進行第7次修憲時,由於通過門檻極高,各方原本都認為不可能獲得通過。但是,因為政黨輪替之後,立法院一直維持「朝小野大」態勢,以致紛擾不斷,造成一般民眾對立法院不良的印象,在民進黨林義雄前主席的號召下,「立法委員減半」的議題,日益發酵產生影響力,國內主要政黨為了選票考量,亦紛紛表態支持。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以上之同意,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在2005年6月7日由任務型國民大會表決時,以超過3/4多數正式通過憲法增修條文。
余副秘書長指出,在第7次修憲決定立法委員席次減半之後,立法委員們紛紛叫苦不已,面臨選舉日期逼近,壓力更是有增無減。各國貴賓到立法院參訪時,都對立法委員勇敢的行徑嘖嘖稱奇不已。有一次韓國議員來院拜會時,得知立法委員席次竟然減半成功,亦是深表佩服,他們提到韓國國會同樣飽受民眾的批評,為了回應民意的壓力,對國會原有300名議員席次也有所減少,但是,韓國國會最後只有減少1席而已。
余副秘書長認為,立法委員同時要開會問政與選區服務,難免會左支右絀,以致院會或委員會偶有人數不足的情況。
祁建民教授又提問,為協助立法委員問政,有無公費助理或立法諮詢顧問單位之設計?
余副秘書長表示,依據「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每位立法委員置公費助理6至10人,由委員任免,立法院每年編列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另外,立法院還有法制局與預算中心兩個單位,針對政策與法案、預算與決算提供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等事項。
曹海青女士提問:立法院如何進行自我監督?
余副秘書長指出,立法院應以「國會自律」為原則,如果司法檢察機關的力量能夠進入立法院偵辦立法委員,難免會產生寒蟬效應。例如數年前有檢察官到立法院的研究室與住宿會館進行搜索,基於立法委員研究室與住宿會館,依然是立法院院區的組成部分,而且當時正在會期間較為敏感,經由朝野協商確認,司法單位此舉有違刑事訴訟法和民主國家憲政慣例,並決定日後司法機關要再搜索時,須先經立法院院長之同意。
祁建民教授又提問,由於常在媒體上看到立法院肢體衝突的畫面,他很懷疑為何不能嚴格執法?
余副秘書長表示,民主政治需要循序漸進的成長,才會日臻於成熟。他認為台灣的民主發展快速,以不到20年時間就獲致今天的成果,實在相當不容易。尤其配合選舉制度的改變,改採行所謂的「單一選區制」,即每個選舉區只有一個當選名額,在政黨對決的情勢下,如果沒有政黨之奧援,幾乎不可能順利當選。
祁教授以其歷史學方面的經驗,認為美國政府是實行總統制,日本則是內閣制,台灣在實施總統直選後,似乎朝向總統制發展,總統權力加大,他提問立法院如何制衡總統?
余副秘書長指出,1997年修憲時取消了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人事的同意權,造成總統所為的任何決定,如果交由行政院執行,並據以制定成政策或法案,只有行政院依憲法向立法院負責,立法院無法直接以質詢或否決方式,要求總統為其決策辯護或負責。換言之,總統可以在幕後掌控大局,卻由行政院充當政策失敗時的承擔人,形成總統「有權無責」的現象。
對於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立法院經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贊成,方為通過。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這種恐怖平衡之設計,造成立法院不敢輕易啟動提出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
另外,立法院亦可對總統提出罷免案或彈劾案,由於門檻都很高,順利通過的可能性不大。例如去年國親兩黨曾經2度提出總統罷免案,均在院會處理階段遭到否決。因而有委員倡議再度修憲,將中央政府制度改為內閣制,不再形成少數執政的現象,以利政策之順利推動。不過這項提議牽涉到修憲程序,在上次修憲時對修憲程序有全新而較嚴謹的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才算通過。修改憲法門檻相當高,增加日後再度修憲的難度,除非各政黨間形成高度的共識。
祁教授提到,由於下(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改採單一選區制度,即每一個選舉區,將只選出一位立法委員,大約每30至50萬人才產生一位中央民意代表,屆時是否多數席次都會被大黨所囊括?
余副秘書長認為,第7屆113席立法委員的選舉方式,除了採行單一選區制度部分,將產生73席一般選區及6席原住民選區立法委員外,還實行所謂的「兩票制」,亦即選民至少有2張選票,一票投給選區內的候選人,另一票則投給政黨。由超過5%門檻的政黨依其政黨總得票數,分配其餘34席不分區立法委員名額。
座談進行約1個小時,隨後訪賓們並至議場參觀,約於上午11時許結束參訪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