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修正第二百十六條 行政訴訟法修正第二百十六條 因桃園市顏先生陳情:在行政法院判決顏先生勝訴後,行 政機關卻利用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要多久內依照判決內容 做出適當處分的漏洞,遲遲不解除對顏先生車子禁止過戶 的處分。因此提案修改行政訴訟法,要求敗訴的行政機關 必須在收到判決後三個月內依判決意旨做出處分或決定, 逾期時則行政訴訟勝訴的人民可直接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