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 稅捐稽徵法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 鑒於民國八十七年修正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行政執行法 之規定後,稅捐稽徵法並未同步刪除有關「再訴願」的規 定,致使實務運作現狀與法條規定不符,而行政機關行政 行為亦欠缺法源依據,為使政府之行政措施符合依法行政 之原則,故提案修改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