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 鑒於行政院決定將金融重建基金增列至一兆五百億元,用 以整頓金融機構及穩定國家金融秩序,立意甚佳但對於重 建基金之運用及執行成果,尤屬涉及公益事項,卻沒有任 何監督機制,為了避免產生日本官商勾結、帳目不清以及 拖垮經濟的惡果,故提案增訂南韓公開交易資訊條款,讓 國人知道每筆交易明細,以利監督俾重建台灣金融業的春 天,惟執政黨及台聯強烈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