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修正第三十七條 民用航空法修正第三十七條 鑒於每年自航空公司徵收之場站降落費規費中,僅提撥百 分之三作為機場回饋金之用,致未能落實回饋地方、造福 鄉民目的,為保障人民之回饋金請求權並達成促進地方繁 榮發展,故提案修正為提撥百分之十作為機場回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