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 學生也可以參選了 哇 學生也可以參選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 案由: 本院黃委員德福等人,針對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不 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及第三項:「第一項第二款之現在 學校肄業學生,屬於現職公職人員再行進修者,得申請登 記為候選人。」,有剝奪學生參政權之虞,爰提案廢止上 開兩項規定,以保障學生平等參政之基本權利。是否有 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