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案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由:有鑑於目前國內民眾因姓名變更而需申請換發汽、
機車駕照或行照時,公路監理單位收取之換照費用過高,
且無合理依據,實為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是以建請交通
部將該項換照費用收取標準比照身分証辦理,以昭公信。
說明:
一、 據了解,目前國人申請換發之身分證明文件種
類甚多,但諸多換照費用卻不盡相同,例如:戶政機關換
發國民身分證僅收費新台幣二十元,地政機關換發所有權
狀為新台幣八十元,郵局、台灣銀行等公立金融機構變更
印鑑證明、換發存摺則不需另外支付任何費用。相形之
下,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汽機車的行照、駕照反而收
價最高,每件必須收費兩百元,全部的行照、駕照換發下
來就要花費上近千元,較之於其他公家機關還要高出數
倍,顯然該收費標準殊非合理。
二、 目前國內民眾對於因姓名變更而需申請換發
汽、機車駕照或行照公路監理單位收取之換照費用過高之
情形,已有許多陳情民眾表示該收費標準並無合理依據,
有無故侵害人民財產權之嫌,本年度有關證照規費歲入預
算更較往年高出八千一百一十六萬八千元。是以建請中央
主管機關在如今電腦連線作業通行、行政程序全面簡化
下,應將該項換照費用換照費用收取的標準應予合理調
降,比照身分証辦理,落實便民行政、以昭公信。
提案人:魏明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