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提案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二
案由:
本院魏委員明谷、顏委員錦福等二十八人,為彰濱工業區
放流水標準遠高於一般工業區,導致該區每一公噸廢水處
理費須高出其他工業區十幾元,嚴重增加廠商負擔、影響
投資意願,彰化縣政府招商工作也因此備受阻礙;且彰濱
工業區所適用之放流水標準係民國八十年初開發時,以上
千家廠商進駐時每日廢水排放總量預計達十六萬五千公噸
為依據而訂定此特殊之「彰濱標準」,然而如今廠商進駐
現狀與當時規劃差距甚大,所定標準顯已不切實際,確有
重新檢討之必要。是以,建請行政院重新檢討彰濱工業區
現行放流水標準,應暫時放棄特別嚴格之「彰濱標準」而
改採一般工業區之「國家標準」,或按排放水量大小及對
承受水體影響之情形,分階段實施,以降低廠商營運成
本、鼓勵投資進駐意願,有效提升彰濱工業區之競爭力。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彰化縣招商團隊自九十一年起配合中央推出的
「006688土地租售優惠政策」,已接連舉辦四場「錢進彰
濱」、「電鍍專區」、「全新006688」、「006688大順大
發」等大型招商說明會,更全力推動彰濱設置「自由貿易
港區」,期為彰濱工業區帶來轉型契機;然近期招商雖已
有初步成果,但是對彰濱三千六百公頃廠區的整體開發來
說仍屬十分有限。如詳究其困境,可知相較於一般工業區
放流水標準(BOD/SS:30/30ppm,總磷/氮無管制),彰濱工
業區之放流水標準(BOD/SS:15/15ppm,總磷/氮有管制)竟
是採全國唯一且最嚴格的高標準,所以廠商如能將其廢水
污染處理降低至BOD/SS:30/30ppm之國家放流水標準要
求,在其他工業區設廠者就可自行排放,無須另外負擔污
水處理費,然而在彰濱設廠者卻因未達到
BOD/SS:15/15ppm和磷/氮管制之「彰濱標準」,仍須進入
污水處理廠並收取每公噸21元的處理費,無異加重廠商之
負擔,當然會影響大廠進駐意願,成為彰濱招商工作的一
大妨礙。
二、以目前彰濱所有實際設廠生產之廠商排放廢水之情形
統計,廠商處理過後之廢水進入彰濱污水處理廠核算之收
費平均高達每公噸37.97元,遠高於鄰近全興工業區之平
均收費(20元)或台灣其他工業區收費(24元)。且以污
水處理廠實際操作情形觀察,若處理到符合彰濱放流水標
準者,其水質幾乎比自來水還乾淨,處理難度極高,現今
因設廠家數未達飽和,廢水量尚低,因此現況廠商尚能以
「增加處理流程」、「加長沉澱時間」及「加強投入配
方」等方法勉強因應,但成本已相當可觀。
三、事實上,彰濱工業區如今所適用的放流水標準為民國
八十年初開發當時,預估若有上千廠商進駐彰濱,每日廢
水排放總量將達十六萬五千公噸,才訂定出此一比「國家
標準」還嚴格之「彰濱標準」,但是在歷經十餘年來經濟
不景氣與招商不順利的衝擊下,現今彰濱廠商進駐情形與
當初規劃時容有顯著差距,而且目前彰濱工業區每日實際
廢水總排放量僅約五千公噸左右,甚至還較鄰近工業區的
每日廢水總量為低,因此適用此全國最嚴格排放標準之結
果,僅徒然加重本區廠商污水廠處理成本(包括用電、水
量、配方、SS值/懸浮固體、COD值/化學需氧量、設備折
舊攤提……等)。
四、綜上所述,為求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平衡,建請中
央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討彰濱工業區環境影響評估,視彰濱
廢水排放總量分級訂定放流水標準(如附表),暫時回歸
改採一般工業區所適用之國家標準,於未來實際排放總量
接近達到十六萬五千公噸時再行檢討適用較嚴格標準,以
降低廠商營運成本、鼓勵投資進駐意願,才能真正促進彰
濱順利招商,全面提升彰濱工業區之競爭力。
※ 附表:
放流水標準 一般工業區 彰濱工業區
水量(每日) 6萬5千噸以下 16萬5千噸以上
污染標準值 1.生化需氧量30 ppm
2.懸浮固體物30 ppm
3.無總氮放流水標準
4.無總磷放流水標準 1.生化需氧量15 ppm
2.懸浮固體物15 ppm
3.總氮15 ppm
4.總磷1 ppm
提案人:魏明谷、顏錦福
連署人:周慧瑛、黃政哲、王拓、盧博基、李俊毅、李鎮
楠、湯金全、周雅淑、朱星羽、蔡同榮、彭添富、謝明
源、簡肇棟、王幸男、賴清德、鄭國忠、段宜康、葉宜
津、陳景峻、蕭美琴、邱太三、李鎮楠、江昭儀、王淑
慧、陳朝龍、何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