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預算刪減案-內政部社會司 95年預算刪減案-內政部社會司 一、提案主旨: 依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4條及第31條有關補助規定,辦公費並非法定補助項目,且據查93年度補助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大陸及台閩地區災害救助經費17,000千元中,有將近2,092千元也用於辦公費,顯見今年度額外再指定補助該會辦公費3,500千元不僅無法源依據,更有資源重疊之虞,故建議全數刪除。 另外,今年度指定補助國際社會福利協會中華民國總會參與國際社團會費72千元既無法規亦無補助標準可循,故建議全數刪除。 二、審議結果:國民黨團於朝野協商時要求刪除此案,恢復原預算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