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歷經各界多次研商、相關民間團體奔走推動,今天在委員們的高度共識下,終於完成三讀立法;在此要感謝在這個過程中,所有一起為老人權益努力的委員同仁及相關民間團體。
近十年未修正的老人福利法,社會早有全面檢討、修訂的呼聲,一方面是因為69年就公布施行的老福法,雖然在86年有過全面性的大幅修正,但立法精神仍停留在國家德政的施恩心態,導致法案架構凌亂不全、主要訴求模糊不清,連帶的,在實際執行時,各項措施規範不足或缺漏的問題就一一浮現;另一方面,我國老年人口在民國95年底已超過228萬人,占台灣總人口數的10%,根據經建會預估,民國115年老年人口更將高達總人口數20%,而除了老人人口比例快速攀升外,台灣老化的速度更快,高居世界第二,在全世界僅次於日本;相信今天順利通過的老福法,不但能夠解決前面提到的問題,更能因應未來社會趨勢變遷所帶來的挑戰。
本次修法除了回應社會修法的期盼外,同時以1991年「聯合國老人綱領」中提出的五個要點:獨立、參與、照顧、自我實現、尊嚴作為修法的原則,來建構完整的老人福利法制,因此,立法精神不再是「政府德政」,而是「老人應享有各項公民權利」。我們相信,這部兼顧現實與理想的法案,將成為我國社會福利立法的重要指標之一。
老福法的修訂只是我國面對高齡化的開始,完備的配套才是老人照顧是否落實的關鍵,因此,相關配套如:長期照顧及國民年金制度,都需要各位關心老人權益的委員同仁,一起持續地關心、推動,如此,才能真正將台灣打造為一個「不分年齡、人人共享」的社會,讓台灣人民擁有尊嚴、獨立自主的老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