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在歷經三屆委員的努力以及國內公益自律聯盟、聯合勸募協會等多個公益團體長年的戮力奔走,在委員們的高度共識下,終於在今天完成三讀立法。在此要感謝所有一同關心這部攸關公益發展環境重要法案的委員同仁,以及長期付出、努力推動的相關團體。
過去公益勸募一直缺乏明確的依據,唯一的依據-統一捐募運動辦法,不僅法律位階低,且因制訂於民國32年,僅在半世紀前-民國42年做過一次修訂早已不符現況,造成勸募行為缺乏管理,勸募所得運用缺乏徵信,損害民眾捐款權益及公益團體的發展。在捐款人權益日益高漲以及公益團體對勸募所得及使用上公開化、透明化的共識,今天公益勸募條例順利通過,不僅終於能跟上時代變遷的腳步,也將是我國首部要求公益團體將募款所得公開徵信的法案,是我國非政府組織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未來因公益目的發起之勸募活動都將受到此法的規範。由於立法精神在於保障捐款人,並規範公益勸募活動的執行與所得,對於勸募發起的資格做了較為嚴格的限制,除了各級政府不得主動發起勸募之外,符合發起人資格的法人組織,只要是為公益目的發起的公開勸募,都將受本法之規範。另外,未來公益團體將依法將勸募資訊公開,於網路公布募款計畫、用途以及成果報告,讓捐款人易於取得,作為決定捐款對象的重要參考,也讓民眾的善心能做最有效的分配及利用。除此之外勸募必要支出的規範,以及罰則的訂定等,亦在本法中有更具體的訂定。
完成立法工作只是第一步,盼望本法的落實,能讓非營利團體的募款環境及發展空間能更健全,讓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福利服務工作能有更大的進展及進步,造福更多需要幫助的同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