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委員 黃淑英 等51人,鑑於性騷擾防治法自民國95年2月5日施行至今,出現落實成效的城鄉落差現象,且造成相關法令的競合問題,建請行政院就上述問題擬定改善方案,請公決案。
說明:
一、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統計資料顯示,自95年2月性騷擾防治法上路後至11月底止,全國各地方政府共接獲147件性騷擾案件數,其中有74件案件評議性騷擾成立,其評議成立達五成。再以各縣市狀況來看,有54.42%的案件申訴集中在台北縣市、高雄市3個縣市中,全台共有9個縣市於去年11月止,從未接獲申訴案件,與普遍認知的現狀不符。由此可以看到性騷擾申訴案件數不僅有低估現狀的可能,更有城鄉差距的問題,其中有可能是因為宣導的不足,或是申訴方式不夠友善、容易,導致該法的申訴情形無法反映現況。
二、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申訴管道總計顯示,有高達75.51%的案件由警察機關調查,而加害人所屬單位調查件數則佔21.77%,普遍被害人仍舊尋求警察機關協助。但警察接受申訴後,在實務上究竟要用性騷擾防治法、刑法的強制猥褻、或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產生相當程度的混淆,在判定上相當困難,其中若引用的條文不同,其處罰程度亦會產生相當大的差異。此外,由於三法中對於性騷擾、猥褻等行為的處理流程也完全不同,性騷擾防治法需要被害人提出申訴,並經過相當繁複的行政流程;刑法之強制猥褻為公訴罪,由檢察官直接進行調查後提起公訴;社維法則只要警察機關知悉,經調查屬實即可進行開罰。因此,由於法律適用並無明確評判標準,造成處理流程的便捷性及罰則輕重不一,反而導致被害人權益受損。
三、綜上,行政院應就性騷擾防治法落實成效之城鄉落差現象,以及相關法律的競合問題擬定改善之方案,以真正達到性騷擾之防治,進一步建立性別友善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