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委員 黃淑英 等43人,鑑於目前健康食品審核僅考量食品單一成分是否有保健功效,忽略食品整體營養價值,造成部分食品成分及營養價值有疑慮之食品,亦可以健康食品販售,建請衛生署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重新界定健康食品的定義,請公決案。
說明:
一、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只要食品中含有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即可以健康食品於市場中販售。
二、然市面上多項產品,如:奧利多碳酸飲料、波爾益牙口香糖、養樂多活菌發酵乳等,雖通過健康食品認證,但本身產品卻含有大量的食品添加物,其整體營養價值尚有疑慮。
三、為能確保民眾食之安全與健康,並落實健康食品法之精神,建請衛生署應重新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對於健康食品之定義,除以單一成分是否有保健功能外,亦應考量食品本身整體之營養價值。
提案人:黃淑英
連署人:吳明敏、陳明真、林正二、葉芳雄、徐少萍、楊仁福、陳瑩、許榮淑、李昆澤、鄭運鵬、劉盛良、趙良燕、廖本煙、吳秉叡、蔡其昌、朱鳳芝、吳育昇、陳銀河、陳啟昱、王昱婷、林育生、陳重信、彭添富、莊和子、尹伶瑛、林滄敏、沈發惠、邱創進、鄭國忠、彭紹瑾、王世勛、王拓、林樹山、盧天麟、魏明谷、田秋堇、賴清德、洪奇昌、郭俊銘、蕭美琴、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