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黃淑英 44 人,有鑒於民法親屬編於九十六年五月間大幅修正後,於結婚的形式要件與子女稱姓等規定均有重大修正,影響民眾生活甚鉅,故建請行政院應廣為宣導,並於民眾於戶政單位辦理結婚登記時,主動提供民眾現行法子女稱姓、夫妻財產制等規定之修法內容,以保障民眾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法親屬編於今年五月大幅修正,將我國結婚之制度,從儀式婚變更為登記婚;同時,於子女稱姓方面,將從父姓之規定,改為父母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本次修法與舊法之規定差異甚大,而法規變動之部分,與民眾切身相關,若民眾不瞭解制度變更,將損及其權益甚鉅。
二、有鑑於此,建請行政院應廣為宣導,除刊登廣告或舉辦座談會等宣導方式外,應將修法之變革納入中小學之公民課教材。
三、除積極宣導之外,亦建請行政院應於民眾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主動提供民眾現行法子女稱姓、夫妻財產制等規定,以避免民眾因不熟悉新制而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