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為基層農會有關現行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農會年度事業報告及決算,總幹事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以前報請理事會提出監事會監察,經監事會監察通過後依左列期限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一、基層農會二月十五日以前。二、縣(市)農會二月底以前。三、省(市)農會三月十五日以前。」之規定,希能各延長一個月,以利基層農會業務進行。
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信用部年報之編製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始符合規定。現行農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年底辦理決算後,將財務報表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再提理事會審議及監事會監察;基層農會每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召開代表大會,依法定程序僅有四十五天,期間又逢農曆春節,時程實過於急迫。
為符合農會業務需要,懇請吾兄修正財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將原來之時程修正如下:基層農會三月十五日以前。二、縣(市)農會三月底以前。三、省(市)農會四月十五日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