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提案
案由:本院蔣乃辛、羅明才、陳秀卿委員等16人,有鑑於近年來網路購物大興其道,但其購物陷阱也層出不窮,以網路業者禁止消費者退貨的限制為例,包括將七天的猶豫期自行縮水為三天、特定產品不准退貨(如CD、電腦軟體等)、消費者住離島未事先告知就不受理退貨、無理由退貨需自負運費等,都不符合消保法保障預付型消費的規定,嚴重侵害消費者的權益。為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本席等要求行政院針對網路業者違法的退換貨規定應主動介入調查,針對違法業者應予嚴懲,業者亦應賠償消費者損失;消保會應儘速建立網路購物爭議協調機制,協助消費者爭取合法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網路購物流行,使網路經濟的潛力無窮,但相應的網購陷阱也層出不窮。為此消基會抽查十四家網購業者,發現全數限制消費者退貨權益,其中不乏知名網路購物平台Yahoo!奇摩拍賣、PayEasy線上購物、7-ELEVEn購物網站、PChome線上購物、GOHAPPY線上快樂購。這些限制消費者權益的規定完全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政府必須正視此一問題。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因此消費者透過網路購買的商品,只要在收到商品7日內退貨,對於退貨一事不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業者沒有權利拒絕消費者退貨或自行縮短退貨時間。
三、根據本席瞭解,目前許多知名的網路購物業者其有關退貨的規定,都明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因此此類規定應屬無效。而消費者保護法之所以會有如此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經濟上弱勢(消費者),並基於契約公平理念,所以對契約自由原則加以限制,以避免消費者與業者在締約時處在不平等的地位,讓消費者的權利無端受到剝奪或損害。
四、為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本席要求行政院針對網路業者違法的退換貨規定應責令立即更正;消基會應主動介入調查,針對違法業者應予嚴懲,並賠償消費者損失;儘速建立網路購物爭議協調機制,協助消費者爭取合法權益。
提案人: 蔣乃辛、羅明才、陳秀卿
連署人: 陳淑慧、鄭金玲、黃志雄、江義雄、陳福海、盧秀燕、趙麗雲、朱鳳芝、蔡正元、江玲君、郭素春、吳育昇、洪秀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