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政動態(2012/10/12-2012/10/18)
質詢
司法/人權
1.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應重新檢討補償金發放原則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所以在實務上,因為大多數被害人死亡者均會有勞保及相關壽險,所以扣除這些給付及賠償金額後,就會造成補償金給付過低或是直接被駁回的情形。然被害人補償金之補償範圍包括醫療費、殯葬費、法定扶養費及精神撫慰金等,但社會保險(含商業保險)之主要補償或賠償項目均以醫療費、殯葬費或協助家屬之扶養金為主,並無精神撫慰之意義,因此,法務部將精神撫慰金補償金額亦以【已請領社會保險之金額】扣除,顯與當初法務部將社會保險等金錢給付項目列入扣除項目之緣由-避免受雙重補償有所不同。
因此,應重新檢討現行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之發放原則,以確實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保護犯罪被害人之立法精神。
2.司法院應盡速研商法院組織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競合問題
鑒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月1日正式施行,然近日發生判決書須注意個人資料保護,因此有違當初判決書公開之本意,因此建請司法院針對法院組織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競合問題,於近日召開相關會議討論並盡速頒佈標準。
其他
1.特偵組未發揮功能,且與相關單位職掌疊床架屋、浪費行政資源
今年3月「禽流感」事件沸沸揚揚,造成社會動盪不安,民眾對於政府的信任一夕瓦解,但北檢在去年12月即已接獲檢舉,卻直到該事件3月曝光後,才著手調查此一案件。為此,宜臻提案修正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增訂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因涉及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以符合當時立法係要求特別偵查組能發動偵查作為對高階人員發揮查貪、違法濫權之目的。然特偵組長期以來,未發揮其功能,該辦之案件未辦,淪為政治之打手,已然失去特偵組成立之目的及民眾對於該單位之信任。
再者,法務部廉政署其職掌範圍為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足以涵蓋特偵組職掌範圍,且現行調查局或檢察系統亦可偵辦相關案件。以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貪瀆案為例,廉政署、特偵組及地檢署均展開調查,彼此間之權責及相關事、物證如何整合即是一大問題,且恐有浪費行政資源之疑。因此,特偵組實已無存在之必要性,應將相關業務回歸至現有體制。
相關法案審查結果
1. 10/17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修正條文」
審查結果:大體詢答完畢,擇期再審
2.10/18審議「被害人保護法」
審查結果:大體詢答完畢,擇期再審
3. 10/18審議「刑法286」
審議結果:
通過條文: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宜臻根據上會期公聽會會議紀錄,另提修正動議如下: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身體或精神之凌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損害身體或健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六歲人負有教養、監督、教育、扶助、照護等義務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營利,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 委員及辦公室行程
委員行程
10/12 到客家電視錄影討論外勞、勞保議題
10/13 參加苗栗市風箏節
參觀施于婕花線金工展覽
辦公室行程
10/13 辦公室代表出席台北客家義民嘉年華大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