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發放比例過低
依據100年度法務年報的資料來看,殺人罪確定有385人,重傷罪裁判有罪者有260人,妨害性自主罪者有758人,有資格申請人數為1403人,但100年度被害補償新收件數僅有853件!亦即有40%的被害人未申請被害人補償金!且從96年到100年共申請了3680件,實際補償的案件只有1151件,僅有31%,平均遺屬補償金額僅有24.41萬! 究其原因是因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1條: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所以在實務上,因為大多數被害人死亡者均會有勞保及相關壽險,所以扣除這些給付及賠償金額後,就會造成補償金給付過低或是直接被駁回的情形。
然被害人補償金之補償範圍包括醫療費、殯葬費、法定扶養費及精神撫慰金等,但社會保險(含商業保險)之主要補償或賠償項目均以醫療費、殯葬費或協助家屬之扶養金為主,並無精神撫慰之意義,因此,法務部將精神撫慰金補償金額亦以【已請領社會保險之金額】扣除,是否與當初法務部將社會保險等金錢給付項目列入扣除項目之緣由-避免受雙重補償有所不同,本席要求:法務部應重新檢討被害人補償金之制度,包含被害人保護協會/法務部如何主動告知與接觸被害人/家屬、補償金之發放原則等,以確實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保護犯罪被害人之立法精神。
2.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功能不彰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各項業務服務項目無法評估是否達到【修復式正義及被害人復原】之目的,如: 雖然被害人保護協會列出了15項工作成果的人次,但無法得知這些服務人次,那些是新個案,那些是既有的個案,因此根本無法得知這些應該服務的對象,是否都已進入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服務體系中!再者,從協會現有的數據也看不出21個分會個別的工作成效。工作目標設定值已有問題,協會明年度的部分服務目標值即總服務人次比100年度實際服務量低!
被害人保護是一協助被害人重新走出陰霾的重要機制,也是法務部在推行【修復式正義及被害人復原】很重要的一環,但很遺憾國家的被害人保護機制確是如此的薄弱,前有恐龍法官無法讓加害者得到應有的懲罰,被害人/家屬又無法從後端得到應有的補償及相關服務機制,如何讓被害人/家屬【復原】,重新回到生活正軌?
3.營業秘密法刑責化修法,域外加重條款防止技術外流
針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及第13條之3修正草案,宜臻發言強調對於產業界來說,台灣廠商的技術外洩是動輒數億元計的經濟損失,不單是單一企業的損失,而是整體產業要共同承擔。竊取營業機密的惡性競爭,不單破壞整體產業競爭環境、在日本及美國這些國家更視為是威脅到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所以從國家競爭力的角度來說,在域外地區更應該加重處刑。此外,這次營業秘密法刑責化是否納入「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未來在域外事件協助台灣廠商搜查、舉證等技術性問題,應列為修法後經濟部及法務部優先辦理事項。
4.退休制度及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亦需考量世代正義的問題
在討論制度改革時,各機關不應美化數字,以最好的方式計算,而與現實勞工處境有所落差。此外,目前各類保險、退休基金皆發生嚴重財務危機,可以觀察到近年來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逐年下降:100年度公務人員支領退休俸的平均年齡與55.2歲、教育人員為53.94歲、軍職人員43.65歲。這個年齡的人都還很年輕,且對業務最熟悉、專業能力與經驗最充足,辦理退休導致政府優質人力流失。反觀勞工法規,勞保老年年金要到60歲才能領,或領減額年金可提早到55歲,但須減額20%。且依勞保條例規定,老年給付請領年齡將會逐年調高到65歲。尤其在少子女化的問題下,人口成倒金字塔型,新的人力資源將會越來越少,藉由退休年齡的調整,亦可趨緩勞動力不足的問題。另外,馬政府的制度改革從未與基層對話;若不願召開國是會議聆聽社會意見,堅持由上而下地推動改革,永遠會製造對立與誤解。例如日本近來修改了《國家公務員法》,對國家公務員退休補貼削減約15%,即是透過舉辦說明會,向各層級公務員詳細說明國家財政的狀況。而在考慮退休制度改革時,亦需考量世代正義的問題,不應將所有財政負擔要求新世代全部扛起,可思考其負擔與給付存有一定衡平,給付較高的世代可負擔多一點,以達到世代的公平性。
5.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因案停職公務人員獲判無罪後申請復職之程序
內政部某單位溫姓同仁97年9月因涉及瀆職案件遭起訴並於該年11月停職,今年1月法院三審無罪定讞,然到10月才得以復職,期間辦公室協助協調,最後內政部人事機關才引用「移送機關關於本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前自得撤回」這項法規函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撤回溫員移付懲戒案。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能詳細了解案情,於年底之前檢討改善有關程序,以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臨時提案
推動設立「苗栗產業創新研發園區」,促進地方研發聚落成形
配合行政院政策方針,持續推動桃竹苗產業創新走廊,行政院應於苗栗縣苗栗市設立「苗栗產業創新研發園區」串聯竹科銅鑼基地、國立聯合大學及週邊工業區(如:銅鑼、頭份、竹南等工業區),以期加速台商回流進駐地方。並促使工研院、資策會等法人機構進駐該園區,強化地方研發聚落之形成。建請行政院應於102年底前指定主辦營運法人,並完成細部規劃,於103年底前正式營運。以期達成促進2000名就業機會,每年育成20家新創廠商,培訓3000名產業科技人才之設立目標。
法案審查結果
1.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3條之1、第13條之2、第13條之3及第13條之4修正草案)
審查結果:
宜臻針對第13條之1、第13條之2提出修正動議,經在場委員協商後,法案修訂將域外罰金提高為100萬到5000萬,刑期拉高到1年以上、10年以下,境外犯罪罰金可加重為所得利益10倍,公務員洩密加重刑期二分之一。另外,由於域外犯罪因涉及整體產業利益及國家競爭力,原告訴乃論也修正為非告訴乃論,被害人與行為人不得私下和解而息訟。
預算審查結果
11/26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定審查102年度「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協會協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協會」之預算:宜臻針對各預算提出以下提案:
1.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因國外考察費用不符合法定項目之規範,故刪除考察國外業務費用。另因102年度收容人將納入健保,未來收容人醫療費用之支出可望減少,故減列2350萬元,並凍結1175萬元,經委員會討論,該預算凍結1100萬元。
2.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宜臻提出兩個預算凍結案,要求協會檢討並重新修正102年度工作目標值及業務外費用之使用情形。委員會討論後同意管理費用凍結1/3,業務外費用凍結1/5並至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3.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協會協會
宜臻提出兩個預算凍結案,要求協會檢討並重新修正102年度工作目標值及業務外費用之使用情形。委員會討論後同意各凍結1/3並至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4.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協會
宜臻提出兩個預算凍結案,要求協會檢討並重新修正102年度工作目標值及業務外費用之使用情形。委員會討論後同意管理費用凍結1/3,業務外費用凍結1/4並至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宜臻/辦公室行程
日期 行程內容
11/23 ●出席中國維權律師拜訪立法院座談會
●出席台灣防暴聯盟主辦「即刻救援-終止受暴
2012防暴聯盟 「第一屆婦幼整合性服務團隊」
頒獎典禮
●原住民委員會針對部落托育班102年計畫實施以及
預算提案拜訪辦公室
●辦公室代表參加婆婆媽媽打擊樂團主辦《禾浪.種
樹.攬花去》音樂會
11/24 ●出席國立聯合大學40周年校慶慶祝大會
●謝宇威演唱會致意
●拜訪南庄石壁染織工坊
11/24~25 ●辦公室代表參加臺灣客家研究學會辦理2012「新世
紀臺灣客家:十年的回顧與前瞻」研討會
11/25 ●出席客家粄子節
●出席台灣客家研究學會辦理2012新世紀客家:十年
的回顧和前瞻言討論閉幕式
11/27 ●辦公室代表出席司法院觀審研討會
●辦公室邀請國衛院討論老年醫學中心討論會
11/28 ●與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針對個資法與民意代表問政討
論
11/29 ●中華兒童權益協會拜訪
●辦公室與TFDA討論藥害救濟委員會相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