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別
1.要求行政院應將公私立幼兒園比例差距每年縮減3%
宜臻於院會中提時提表示,由於近幾年來,台灣少子女化現象未見趨緩,其主要原因是經濟景氣持續低迷,且青年失業率逾10%,其實質工資倒退到九十年代水平之下,致使年輕人因為經濟因素不敢生小孩,故平價且有品質的托育政策才是解決少子女化之根本解決之道。然根據教育部所提供的資料,101年公立幼稚園和托兒所共有2328家,而私立幼稚園和托兒所共有4727家,公私立比約為3比7,致使生養一位小孩必須支付非常高的照顧費用。為了解決少子女化現象,政府應以平價公共幼兒園和私立幼兒園比例差距每年縮減3%為目標,提供普及之平價公共托育環境,以根本解決少子女化問題。
2.要求行政院應建置保母退場機制
宜臻於院會中表示,自今年年初開始,保母虐童或照顧疏失之新聞頻傳,凸顯我國保母管理制度尚有待改進之處。現行社區保母系統接受政府委託,負責執行管理和輔導,但訪視人員無抽查訪視的權力,故系統內保母多以接受輔導為主,加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過後一年多以來,第25、26條子法規劃朝向「保母只須作形式化登記,管理低度化」方向發展,使社區保母系統的管理日益鬆散,無法於第一時間發現不適任保母,而且即使保母被投訴且查證屬實,只要沒有嚴重到被強制退出系統,保母可一犯再犯(例如照顧疏失、暫時超收),直到下一位家長及幼兒嚴重受害為止。因此,行政院應重新強化社區保母系統的管理功能,實施保母的記點退場機,以及規劃保母考核記點制度,並對記點超過一定比例之保母廢止其登記,為家長進行嚴密的把關,以建立完善退場機制。
3.要求國防部應重新檢討育嬰留職停薪假辦理考績考核之相關規定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2條,因故未服勤逾6個月者不予辦理考績。然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受雇者申請育嬰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國防部之考績法卻明確排除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軍人辦理考績資格,已經嚴重違反性平法的規定!
因此,宜臻要求:國防部應檢討與修改【陸海空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育嬰留職停薪如何辦理考績考核,以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並於一個月內回覆本委員會。
※司法法制
1. 要求法務部應跨部會合作,查緝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弊案
法務部長日前大幅調整1、2審檢察首長後,指示成立「統合肅貪能量規畫小組」,¬未來將由台灣高檢署負責聯繫督導的責任,將調查局與廉政署「分進合擊」、「火網交叉」,期待能整合力量,發揮功能。然近來政府弊案頻傳,宜臻要求法務部應做跨部會整合,才能真正達到【肅貪】之目的。法務部亦回應,將會與公共工程委員會作橫向聯繫,針對政府公共工程之弊案進行合作。
2. 陽光法案照不到公職財產申報網
依據現行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直轄市、縣市議員之財產申報無須上網公告,然在地制法通過後,直轄市民意代表之權限相當大,實有必要重新檢討其公告上網之必要性。再者,宜臻亦針對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僅限於99年7月之後之資料,表示疑義,認為不應以時間限縮公告之範圍。
3. 檢察官起訴具體求刑不應大小眼
李朝卿縣長貪瀆案日前偵查終結,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未具體求刑,法務部宣稱是因監察院對法務部提出糾正案,要求改正過往具體求刑的慣例,故法務部隨後發函請各檢察機關,對被告具體求刑,應於審理階段再行表示意見。但自去年監察院糾正後,社會矚目案件,也僅有林益世、李朝卿未具體求刑而已,此是否意味著,只有「高官」才能享有法務部所謂要「避免預斷」的特權?但其他「市井小民」的案件卻都有具體求刑,審判的公平似乎只適用在高官身上。因此宜臻要求法務部,不管對何人,標準都應該一致,促使法務部改進。
4. 審查徒有虛名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在去年12月雖已訂立完成,但以目前新聞畫面觀察,仍然充斥著「偵查公開」的畫面,使這不法規命令仍僅徒有虛名,並不能真正的達到偵查階段各個人員的隱私與名譽,故宜臻要求法務部儘速的檢討改進執行不佳的現況。
5. 法務部過度誇耀貪汙罪的定罪率
法務部網站公告,對民眾宣稱被檢察官偵辦的貪汙案件定罪率高達七成,並以馬英九總統上任時間點作區分,但仔細一看才發現,法務部並非以起訴人次為計算,而是以「被判決確定人數」之中有罪的人數為計算標準,明顯不符合起訴定罪率的概念,若以起訴人次來看,定罪率實際上僅佔三成左右,顯見法務部是故意誇大,欺騙民眾。因此宜臻要求法務部檢察司應儘速改正。
※其他
1. 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應積極扮演因應氣候變遷所需要的跨部會協調功能
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沒有任何法源基礎,非正式編制,每年只開會一次,還有連續兩年沒開會的情形,而且最近一次開會是去年的9月11日,可見永續發展委員會未積極發揮因應氣候變遷所需的跨部會協調工作之功能。因此,宜臻要求作為永續發展委員會幕僚單位的環保署,應主動促使該委員會更密集開會、積極發揮功能,才能真正即時回應國際社會所關注的氣候變遷議題。
2.環保署應檢討修正環評法避免開發爭議以確實守護環境
環境影響評估法於自88年通過後,歷經88、91及92年三次修正,但現行環評法第三條、第16-1條仍有疏漏,日前幾件重大開發案的爭議如台東美麗灣、台北大巨蛋、北投纜車、苗栗後龍殯葬園區開發等案就是因為地方政府主導開發,亦同時是環境影響評估之監督機關所導致的,因此,宜臻認為,當地方政府為開發單位時,不應同時為環評審單位,以避免【球員兼裁判】之情事發生,而應有更專業更中立的單位,否則類似之環保淪為背書案例不斷出現;另開發單位的開發案若在環評通過後若干年才拿到許可或環評通過之後3年內實施開發,開發單位就可不用重做環評,甚至不用做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引起民間諸多質疑聲浪。環境影響評估形同虛設,根本是保護開發單位而不是保護環境,且爭議案件法院判決更是緩不濟急,如樂生機場捷運案,地方政府已先進行開發。宜臻要求:環保署應盡速檢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
※記者會/公聽會
1.04/02「安全保母 安心父母」公聽會
適值兒童節前夕,攸關未來登記制保母制度之子法「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將進入緊密的研商階段,亟需社會各界提供建言。宜臻、皆同林世嘉及林淑芬立委國會辦公室共同召開公聽會。公聽會討論內容主要是:保母管理系統是否應有不定期抽查訪視的管理權限以及如何建立完善退場機制。
宜臻並要求:社區保母系統應重新強化管理,實施保母的記點退場機制;社區保母系統要全面實施分區合理可行之收費上限;各縣市應確實實施辦理托嬰中心管理,兒童局並應在一個月內給予書面報告做回覆。
※法案審查之結論
1. 4/1日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結論:退回司法院重新修訂,並要求兩個月後再審議。
2. 4/3日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陸海空軍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
結論:通過
3.4/10-11 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環資部組織法
結論:保留第二條(明定環資部之本部執掌)及第五條(環資部附屬單位)及附屬單位之組織法送院會協商,其他條文通過。
宜臻行程
3/31參加苗栗縣藥師公會-召開第十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暨餐敘
4/2 參加黨團「藍色恐怖 烏龍起訴 違法判決」記者會
4/2 日本關西崇正會陳荊芳會長來訪
4/2 安全保母安心父母公聽會
4/6 參加日本關西崇正會會員懇親大會
4/7 參加東京崇正公會懇親大會
4/8 參加台灣維新辯論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