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31立法委員吳宜臻問政動態週報
※苗栗/客家
1. 客委會苗栗園區座談會與在地機關團體推動地方發展
宜臻於5月29日由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傅兆書主任陪同召開「研商苗栗園區與在地機關團體如何共同推動發展座談會」。會中與苗栗縣各級政府機關及苗栗在地文化觀光等社團代表共同研討推動地方發展。宜臻提出以苗栗園區為平台吸引觀光客進入地方,接駁專車增設苗栗工藝園區站結合客委會客家文化園區及文化部苗栗工藝園區。宜臻更具體要求苗栗客家園區舉辦「客家農村特展」、「客庄老街特展」、「苗栗工藝之家特展」等特展,每次展覽都可作一項客家特色遊覽地圖,累積更多參觀者走入客庄,具體實現客家深度文化旅遊的可能性。感謝與會的客家前輩指教,宜臻將持續向客委會反應苗栗客家文化園區應該兼顧地方客家文化旅遊及觀光產業發展的需求。
2.內政部烏龍函令導致竹南鎮長補選,鎮民無辜損失500萬,內政部應負責到底
宜臻質詢內政部有關竹南鎮長補選的烏龍事件,起因為100年10月內政部的函文及行政疏失。101年11月竹南鎮長補選案件二審定讞後,內政部因為怕麻煩不願捍衛自己的行政權,罔顧竹南鎮民的民意,還將行政成本轉嫁地方行政機關,讓竹南鎮公所平白無故要多支出500萬的補選經費,排擠原本鎮公所的經費,造成竹南鎮民權益受損。宜臻主張內政部應負擔相關經費,避免排擠竹南鎮建設影響鎮民權益。內政部李鴻源部長當場允諾將與苗栗縣政府協調經費補助事宜。
※年金改革
1.私校教師年金化僅是馬政府美麗的謊言
由於行政院不遵守立法院將【私校教師納入勞保】之決議,將私校教師留在公保中,除造成公務人員有公保及退撫兩層的確定給付年金,拉大與勞工年金給付率之差距,為秉持公平原則,考試院設計了一套相當複雜的【年金打折】制度,致使私校教師之所得替代率僅為37.54%,不到公務人員的一半,為所有職業類別中最低者。造成一國多制,不必要的階級對立!因此,宜臻要求考試院應重新評估公務人員與私校教師分流計算之可行性,並送評估報告後再審查。
※其他
1.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此條例主要是針對在戒嚴時期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而喪失或被撤銷資格者(第三條) 、被沒收財產者(第四條)或受不法干預人身自由者(第六條)等,請求權利回復。
然在宜臻質詢之下,卻發現本法沒有主管機關,、對於修法後可能的補償金額,亦未統計。甚至國防部還說因為時間太久,很多資料也都遺失了。
宜臻表示:此條例不論是在主管機關、數據統計及預算的編列,行政單位都不清楚是哪一個單位要負責,也都不想負責,這是相當荒唐的事,當初政府不法的拿了人民的財產,至今卻沒有要補償或是發還給民眾想法,政府應該要重新檢討。以確保民眾之權益。
2.督促廉政署防貪打老虎 要求監察院落實陽光法案,財產申報資料應依法上網公告
宜臻質詢廉政署102年年度績效指標(KPI)修正版有加入三大指標,其中【確立乾淨政府】要求要作出70件專案稽核,廉政署應扮演採購法及促參法中內稽內控的角色,達到提前防貪的角色。防治貪污量化指標很好看,但內容不要淪為美化數據只打蒼蠅、不打老虎。宜臻將持續在預算會期監督廉政署對年度績效指標的達成率及執行狀況。
再者,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顯示要查民國99年 7月 2日之前的資料,監察院財產申報處竟然以個資法及儲存設備不足為由不依法公告上網,但法務部已說明無個資法問題。監察院財產申報處應遵守陽光法案精神,依法將應公告上網之申報資料依法上網。宜臻要求監察院和法務部應先會商重新將申報資料上網,並在下會期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法案。
※ 待一讀法案
提案人 法案名稱 內容要點
1劉建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基於大部分國家均禁止人們隨意於公眾地方暴露性器官,也視為性犯罪行為,但因無法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無法施予刑後強制治療,故提案修正。
2蕭美琴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增訂因迫於相對人之脅迫而為不利於己之意思表示者,被害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以免家庭暴力被害人續遭其害。
3蔡正元 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 為促進經濟與觀光發展,同時並降低負面效應與監督管理。
4何欣純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中,對雇主定義未包含人力派遣等非典型勞動關係,致有要派單位發生職場性騷擾,卻僅能對派遣單位原雇主開罰案例,故提案修正。
5何欣純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新增派遣人力、實習生、建教生、工讀生等有工作事實者之認定,以保障非典型勞動者權益。
6陳歐珀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為有效督促雇主遵守法令,增列主管機關得衡酌違法情節之輕重及社會公益,公布其雇主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7潘維剛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以支應政策推動之運作經費,且為避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受到二次傷害,增設保護犯罪被害人隱私權。
8王育敏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禁止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勞工從事夜間工作,另考量十六歲以上未成年勞工與童工體能上差異,規定禁止工作時段為午後十一時至凌晨五時。
9李貴敏 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鼓勵勞保基金之相關成員以提高經營績效並強化基金財務。
10劉建國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降低身心障礙公務人員以自願退休之年齡為五十歲,需交由專業醫師評估身體狀況以求明確。
11姚文智 貪汙治罪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考量間接正犯尚非刑法總則明文所規範,為免司法審判上徒生解釋爭議,自應將此種公務員假手第三人犯罪態樣明確入法,以符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及罪刑法定主義。
12王育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規定公私立學校之校車、補習班及安親班之接送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增列罰款及連續處罰,以維護兒少人身安全。
13陳學聖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針對學分過少、訓練時間、保證金金額、學生輔導等疏漏之處予以修正,明確相關規範,以提升我國技職教育體系之競爭力。
14許智傑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增加建教廠商合作機會,健全我國技職體系。
15羅明才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因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實施以來,因嚴苛導致許多建教合作方案卻步,因此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改已核准之建教合作案為已申請之建教合作案。
16許添財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因建教生無法以受僱者身分成為就業保險的適用對象,不能由建教合作機構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因此,為讓建教生得以完整享有社會保險保障權益,增加就業保險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