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陳鎮湘、蔣乃辛、 劉建國等21人,鑑於學習障礙者個別殊異性極高,每位學障特教生可能遭遇之學習困難不盡相同,若未詳細區分各種學習障礙次類別,教育單位無法依實際需求提供相關服務措施。綜觀國內學習障礙特教生加註次類別辦理情況,各縣市次分類項目差異甚大,造成學障特教出現地域性差異。爰提案建請教育部於半年內廣泛邀集學者專家、教師及相關民間團體,並參酌衛福部「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之鑑定基準,共同研議全國性學習障礙鑑定標準及次分類項目,並於104學年度盡快付諸施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學習障礙者在聽、說、讀、寫、推理、運算的學習過程中,會出現一項或多項的顯著困難,這些異常情況並非本身智能障礙、感官缺陷、情緒困擾、環境文化等因素所造成,而是障礙者本身神經中樞的異常所導致。雖然學習障礙者在資訊的接收和處理上有別於常人,無法在一般傳統教學下充分學習,但是透過有效的教學策略,學習障礙者一樣可以超越障礙,發揮潛在能力。
二、學習障礙兒童在上小學之後,學習異常現象將漸漸明顯呈現出來,主要困難出現在學業和行為兩方面。在學業上,學習障礙者可能會出現閱讀、書寫、運算、推理、理解、表達等各種困難;在行為方面,可能會發生舉止笨拙、注意力不集中、人際關係、挫折感及缺乏自信等困擾。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六條規定,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專業人員、相關機構或團體代表組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輔會),辦理各類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學習障礙」亦為現行法定十三種特教類別之一。
四、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十條雖已訂有學習障礙鑑定基準,惟目前各地方政府針對學習障礙特教生加註次類別辦理情形不一,辦理狀況良好之縣市,例如台北市、新北市、台南市、彰化縣及苗栗縣,已將學習障礙細分為5~7種次類別;多數縣市區僅區分2~4種,部分縣市完全沒有加註學習障礙次類別。
五、從上述學障特教生加註次分類情況可以得知,各地方特教鑑輔會針對學習障礙者之鑑定方式及鑑定標準,存有極大落差。由於學習障礙者個別殊異性極高,每位學障特教生可能遭遇之學習困難未盡相同,若未詳細區分各種學習障礙次類別,教育單位往往無法依學障生實際需求提供相關服務措施,更難以落實《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揭示之個別教育計畫(IEP)。
六、鑒於受教權為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且基於平等原則,中央主管機關不應以「因地制宜」為由,讓各直轄市、縣(市)之特殊教育辦理狀況存在地域性差異。建請教育部於半年內廣泛邀集地方教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特教教師、學習障礙相關民間機構或團體,並參酌衛福部「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之鑑定基準,研議全國性學習障礙鑑定標準、鑑定方式及次分類項目,並於104學年度付諸施行。
提案人:楊玉欣、陳鎮湘、蔣乃辛、劉建國
聯署人:王育敏、江惠貞、徐少萍、吳育仁、李貴敏、
陳碧涵、盧嘉辰、廖正井、呂學樟、林郁方、
吳育昇、廖國棟、詹凱臣、簡東明、林滄敏、
李桐豪、賴振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