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劉建國等20人,有鑑於交通無障礙攸關身心障礙者的行動自由,更是促進身心障礙者積極參與社會的重要工具,雖然交通部已經逐步推動各項政策,但在水運部分仍有許多待改善的環節。例如碼頭無障礙的硬體設施不完備,經常導致身心障礙者上下船舶時險象環生;新規劃(或建造中)的客船缺乏明確的無障礙規範可供參酌、既有客船也普遍缺乏無障礙設施。為此,建請交通部(一)於全台各地碼頭規劃建置浮動碼頭或其他無障礙設施;(二)研議修正《客船管理規則》,明定客船應具備之無障礙設施項目與規格;(三)確保新規劃(或建造中)渡輪之無障礙設施均完備,並廣邀身心障礙團體參與設計與驗收;(四)督導業者改善既有客船的無障礙設施,於二個月內說明辦理情形並提出具體規劃報告與期程。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說明:
一、有別於一般大眾能夠便利的使用各項大眾運輸工具,身心障礙者經常受限於欠缺無障礙的交通網絡,無法積極參與社會,影響其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為確保其行動自由,《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9條已明確要求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使用交通工具;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亦明定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二、然交通部雖已在102年依法制定《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但在水運部分仍有許多待改善的環節,包括碼頭無障礙的硬體設施(例如活動斜坡、渡板橋)不完備,經常導致身心障礙者上下船舶時險象環生;新規劃(或建造中)的客船缺乏明確的無障礙規範可供參酌、既有客船也普遍缺乏無障礙設施。
三、舉例來說,『台華輪』航行於高雄與馬公之間,是往返台灣與澎湖的重要交通工具,但船上沒有基本的電梯、手扶梯和無障礙廁所,只能由服務人員以人力方式,將身障旅客抬上旅客休憩的艙室,不但具有危險性,更與強調身障者個人尊嚴自主與自立的宗旨相違背。其他國內更小型的客船,也都普遍缺乏各項無障礙設施。
四、另查,既然交通部航港局已於去年3月邀請民間團體組成「交通部航港局無障礙海運環境推動小組」,實地勘檢場站暨船舶的無障礙設施,並提出各項無障礙改善建議,交通部更應確實督導業者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或以其他措施補強。
五、綜上,爰建請交通部(一)於全台各地碼頭規劃建置浮動碼頭或其他無障礙設施;(二)研議修正《客船管理規則》,明定客船應具備之無障礙設施項目與規格;(三)確保新規劃(或建造中)渡輪之無障礙設施均完備,並廣邀身心障礙團體參與設計與驗收;(四)確實督導業者改善既有客船的無障礙設施,於二個月內說明辦理情形並提出具體規劃報告與期程。
提案人: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劉建國
連署人:王育敏、徐少萍、江惠貞、蘇清泉、吳育仁、
盧嘉辰、邱文彥、廖正井、林郁方、賴士葆、
呂學樟、紀國棟、林滄敏、詹凱臣、陳根德、
賴振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