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蔣乃辛等22人,有鑑於身心障礙者依法享有平等參與社會的基本權利,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的進出與使用各項設施及設備,特別是各項公共建設更應主動建構友善的無障礙通用環境,不能只以符合法定最低標準為已足。然許多國家重大公共建設並未充分考量此節,例如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台中國家歌劇院、台北小巨蛋等,均在完工後才發現不符合無障礙要求,事後改善要付出數倍成本,浪費國家資源。爰建請 國家發展委員會修改「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將身心障礙者「平權參與」原則列入其中,同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亦應於「審議通案建議事項」中增列無障礙環境需求,以確保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自規畫設計之初即納入無障礙與平權參與原則,全程接受列管。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說明:
一、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意旨,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參與社會之權利,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的進出與使用各項設施及設備。
二、雖然國內相關法令針對無障礙空間定有若干規範,但其實國際間對於無障礙通用設計的進展日新月異,政府既然負有建設無障礙環境的義務,即不應以符合法定最低標準為滿足,反而應積極引進更符合身心障礙者需求的設計,以作為民間表率,促進整體友善空間的進步。
三、近年來許多國家公共建設並未落實前揭意旨,例如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台中國家歌劇院、台北小巨蛋等,均發生完工驗收之際才發現設施並不友善甚至不符合相關規範之情事。由於事後改善無障礙設施所需成本非常高,管理單位重新編列預算改善有其困難,更是浪費國家資源;唯有在設計規劃階段即嚴格要求,後續施工、勘查與驗收階段亦應全程接受列管,國家建構無障礙環境的目標才得以實現。
四、綜上,建請 國家發展委員會修改「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將身心障礙者「平權參與」原則列入「計畫內容」、「自評內容」及「審議內容」中,同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於「審議通案建議事項」中增列「各機關於公共工程之設計、構造與設備及設施,應顧及身心障礙者之無障礙環境與特殊需求,且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以確保爾後重大公共建設自設計之初即納入無障礙項目,全程接受列管。
提案人: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蔣乃辛
連署人:王育敏、江惠貞、徐少萍、林鴻池、盧嘉辰、
吳育昇、鄭天財、詹凱臣、林郁方、呂玉玲、
蔡正元、陳根德、簡東明、林滄敏、陳怡潔、
李桐豪、周倪安、賴振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