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江惠貞、劉建國等20人,有鑑於視覺化資訊是最常被使用的傳播媒介,導致視障者在接收公共資訊上面臨許多困難,為此《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明文保障身心障礙者「表達與意見之自由及近用資訊」的權利,世界各國亦積極推動「口述影像服務」;反觀我國不論在電視、電影等媒體,抑或博物館、美術館等文化導覽工作,均只提供零星服務,缺乏全面系統化的推動。爰建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三個月內制定無障礙影音指導原則,規範無障礙影音相關內容與時數,將口述影像列為頻道換照、評鑑與審核時的必要項目,並提出獎勵辦法;文化部應於一個月內訂定公共電視無障礙節目製播原則,並在年底前制定博物館、美術館無障礙服務手冊及標準作業流程,編列經費覈實辦理。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說明: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一條「表達與意見之自由及近用資訊」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自由行使自由表達及意見自由之權利,包括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透過所有傳播方式,尋求、接收、傳遞資訊與思想的自由。
二、然而,在「視覺化資訊」比重超過80%的現實環境下,視障者在「公共資訊」的接收上面臨許多困難,影響其受教育、文化與社會參與、甚至是就業的發展。為此,許多國家已積極推動「口述影像服務」,例如英國通信法要求主管機關必須提出政策,要求持有執照的電視頻道必須提供字幕、手語與口述影像等服務;美國身心障礙者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在法律上嚴格禁止對身心障礙者產生差別待遇,聯邦通信委員會(FCC)也因此與各級政府合作,要求市場優勢者在兒童及黃金節目時段至少提供50小時的口述影像節目。鄰近日本與韓國也致力於推動身心障礙者近用媒體政策,電視台提供口述影像的時數比率逐年提升。
三、反觀國內,電視節目的口述影像服務幾乎一片空白,只有少數媒體(例如公共電視台)與地方政府(例如台北市、新北市)提供零星的口述影像服務,卻與「主流」需求存在極大差異,且難以克服版權問題,只能採用「現場口說」的方式,既不能如歐美國家製成DVD廣泛流通,最多也只能單純描述劇情內容,難以做到真正的「影像訊息描述」。又口述影像的需求不僅止於電視、電影等媒體,更包括博物館、美術館等文化導覽工作,國內同樣缺乏系統化的推動。
四、綜上,為推動國內口述影像服務的發展,爰建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三個月內制定無障礙影音指導原則,規範無障礙影音相關內容與時數,將口述影像列為頻道換照、評鑑與審核時的必要項目,並提出獎勵辦法;文化部應於一個月內訂定公共電視無障礙節目製播原則,並在年底前制定博物館、美術館無障礙服務手冊及標準作業流程,編列經費覈實辦理。
提案人:楊玉欣、江惠貞、劉建國
連署人:王育敏、徐少萍、蘇清泉、吳育仁、李貴敏、
盧嘉辰、蔣乃辛、邱文彥、林滄敏、林郁方、
曾巨威、陳根德、詹凱臣、許淑華、陳雪生、
李桐豪、賴振昌、